大家好,关于有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怎么处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公司不按国家规定发加班费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违规领取补贴的处理办法
1、勒令全款退回,检讨或给予警告处分等。
2、违反规定随意领取补贴,是违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3、一般是全额退回,在全体职工会议上做深刻的检查,给予警告处理。对于违规领取补贴的金额数量大的,其本人还要降职降薪,或在一定范围内做通报处理。
二、事业单位加班费属于违法吗
对于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来说属于违法行为:
1、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所以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节假日值班没有加班费。
2、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即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有三倍加班工资。
三、学校给义务教育学校中层领导发放值班费违法不
1、按照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对学校中层领导节假日发放值班费合情合理合法,并不违法。老师们休假,中层领导值班属于节假曰加班,多付出了劳动时间,按照规定,是可以享受一定补助。
2、这应算是一种劳动补偿,国家是有明确规定,这种值班费属于劳功报酬,学校可以大胆发放,值班人员可以放心领取,正常值班期间发放一点经费是法律允许的,与滥发津补贴不是一回事。
四、卫生院夜班费节假日加班发加班费违反八项规定吗
卫生院按国家规定发放夜班费、加班费的,是劳动者依法应当享受的待遇,不违反八项规定。
五、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属于违反什么纪律行为
这是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分析原因,除了客观上存在的资金管理漏洞、监督管理缺失、执纪不严等,在主观方面的认识误区,也是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
思想认识不到位。“本以为发放补助是为了调动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不是出于私心,我个人没拿一分钱,没想到还是违反了纪律。”因提议并促成给镇里部分工作人员发放3万元补助,河南省鲁山县赵村镇党委书记曹大伟受到了处分,他在反思问题时这样说。
这是典型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深刻理解中央狠抓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坚定决心和重大意义,依然用老观念、老思维应对新形势、新局面。
侥幸心理在作祟。“钱不多、事不大,不会引起纪委注意”,“我们操作得很巧妙,纪委也发现不了”,这些念头经常出现在违规者的心中。
2013年10月,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机关组织职工运动会,该局下属的武汉市车防中心以参赛人员每人1000元、不参赛人员每人500元的标准给全体工作人员购买了一批运动服装,共花费3.2万元。虽然他们遮盖得很巧妙,但面对“升级换代”的党内监督、无处不在的群众监督等,最终还是“露出了尾巴”。
执行规定不坚决。“八项规定出台后,我知道发放过节费是违规的。但是考虑到我刚调任不久,一来就把单位惯例打破,大家对我会有意见,于是就同意办公室造表,发放了中秋过节费。”江西省会昌县皮肤病防治所所长刘健民向调查人员的“坦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按照“惯例”,经刘健民批准,2013年,该单位给职工发放了共计10250元的中秋节“福利”。明明知道不对,却为了所谓的“惯例”,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抛诸脑后,慷公款之慨、迎下属之好,等来的只能是纪律的追究。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当前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透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六、哪些情况属于违规或超范围发放未休年假补贴
1、是指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未休年休假补贴就不算违规;或:人为存在的人情,发放金额不足或超额发放,发放范围扩大(本没有休年休假补贴的,走后门发放的)。
2、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3、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5、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6、(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9、(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10、(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11、(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12、(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13、(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14、(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5、(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16、(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7、(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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