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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孩子老了要求赡养(当如何)

admin1周前720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遗弃孩子老了要求赡养这个问题,不尽责的父母年老要求子女赡养,当如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二十年弃养的女儿有没有赡养义务
  2. 民法典中什么情况子女可不用赡养
  3. 父亲年轻的时候不抚养儿女,老了儿女不赡养,请问儿女算不算遗弃
  4. 子女遗弃父母拒绝赡养的,老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5. 不尽责的父母年老要求子女赡养,当如何
  6. 被遗弃30年,亲生父母忽然跑来要认亲,还要一起住,该答应吗
  7. 父母离婚后,独自长大的孩子有赡养义务吗

二十年弃养的女儿有没有赡养义务

有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一个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而且,赡养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但是,如果被弃养的子女的养父母合法办理收养手续的,那么他对亲生父母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中什么情况子女可不用赡养

如果父亲或母亲从孩子出生后从未尽过抚养之责,而且遗弃孩子,那么在他们年老之后,也没有权利被他们遗弃的孩子对他们尽赡养的责任!

父亲年轻的时候不抚养儿女,老了儿女不赡养,请问儿女算不算遗弃

父亲年轻的时候不抚养儿女,是什么原因?是有不可抗外力因素,还是个人图享受而不抚养儿女应区别对待。

如果是不可抗外力,如:天灾人祸丶身体残疾无力抚养`精神方面疾病不能抚养等外力作用下,不能抚养儿女的,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来决定如何给父亲养老。如果以以上的情形拒绝养老,则是不道德,而且是错误的做法,也会触犯法律!

如果父亲年轻时因为贪图享乐,利己主义,或有外遇而毫不留情的对儿女不管不养,不故死活,只为自己而活,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但不给父亲养老仍然是错误的,仍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养吧,心里过不了那个坎,那个彻骨的恨,不养吧,又与法与情相悖逆。

个人建议:视情况,给点养老金,每月固定日期固定钱,去看看,不违法律下,尽点人事。如果心里特别过不了,那就咬牙切齿的以最少的丶最小的力量去尽点不想尽的力吧!

但愿能让恨的人放下恨意,让悔的人,心有所悔!!

子女遗弃父母拒绝赡养的,老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这方面已经不用再普法了,是个人都知道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可是偏偏就有那么一小撮人,找各种理由想推卸责任,拒绝赡养父母,有的甚至因遗弃父母被判刑。讲一件我身边发生的事:某老太生了五子三女,已是四世同堂,本该安享晚年了,偏偏遇到几个不孝顺的子女。2013年,老太86岁,还能生活自理,几个儿子因不愿支付赡养费被起诉到法庭,经法院判决、执行,老太拿到了养老的钱。2016年,老太89岁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村委会调解,八个子女商量后决定每家一个月轮流赡养。到了2016年8月,又是酷暑天气,老太轮到五儿子家赡养,但是五媳妇拒绝接老人回家,五儿子因惧内也未到其四哥家接老人,四媳妇于是将老太送到五儿子家老宅门口,并前往老五住处告知老五。次日上午十时,老太在室外坐了十几个小时后,没能经得住36度高温,被人发现死在了老五家门前。为此,老五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丢人又坐牢。赡养老人是美德,更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绝赡养父母,敢于遗弃父母的必然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不尽责的父母年老要求子女赡养,当如何

子女赡养年老的父母,不能讲条件

所说"不尽责"的父母,我理解从小被父母送到爷爷奶奶家或姥爷姥姥家抚养,或送别的亲属家寄养,个别的父母把残疾或重病的孩子遗弃,更有的把孩子卖给人贩子。

从小没有得到父爱母爱的孩子,这是人生一大缺失。但无论如何不能做为拒绝赡养年老父母的条件。因为生命是父母给的,要体谅父母的难处。虽然父母没有养,没有养育之恩,还有生育之恩吧,妈妈的十月怀胎,那个罪遭的,生的时候是生死考验,无比痛苦,因此要感恩报恩。

对奶家姥家或其他亲属家长大的孩子,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明确的法律义务。被遗弃,被拐卖的孩子长大后,对养父母要尽赡养义务,对生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已经相认了,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帮助。

我记得前几年有个报道,一个母亲将自已亲生女儿伤害,被判重刑,出狱后已是老年,孤苦伶丁,这个女儿不计前嫌,把伤害过自已很深的母亲接回自已家,尽赡养义务,养老送终。

被遗弃30年,亲生父母忽然跑来要认亲,还要一起住,该答应吗

本人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答案:如果本人既不愿意认亲又不想赡养,直接拒绝就可以了。如果既愿意认亲又愿意赡养,随其自便。为什么呢?

首先从法律的规定说起。199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199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我国第一部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其后1998年11月国家又对该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简单概括地说:凡是1992年4月1月-2020年12月31日之间成立的收养行为,都要按照《收养法》的法律规定办事。

我国原《收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地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就是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说到底关键之处就是两点:

1、从收养关系正式成立之日起,被收养的养子女和收养了养子女的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适用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更通俗地说:养子女与养父母相互之间的关系,与正常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意义上是完全一样的。

2、从收养关系正式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法律联系,相互之间没有了任何法律义务,彻底地成了路人。更直白地说:亲生父母肯定不再抚养自己的子女,在依法将抚养权让渡给养父母,养子女长大成人之后,肯定也不再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即:从此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一刀两断,毫无瓜葛。

因此,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既意味着一个旧家庭的解体,又意味着一个新家庭的建立,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不仅涉及到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是否合法以及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接受收养登记机关——县级民政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也因此正式成立,具有一锤定音的决定性作用。本质上和婚姻登记是一回事儿。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从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被正式废止。但这部法律确立的我国收养法律制度以及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继承、完善和发展,前后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其次,谈一下《收养法》正式实施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前面已经谈到,我国的《收养法》是从199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相应地,1992年3月31日之前发生的民间收养行为,基本上就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就是所谓的事实收养,是专指双方当事人虽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对这类民间的事实收养问题,一旦因收养纠纷发生了民事诉讼,就应当按照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解释2019年已正式废止)予以处理。《意见》第(28)项明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也就是说:在《收养法》正式实施之前的民间事实收养行为,要按这个司法解释确定的上述原则进行判决,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被遗弃30年,亲生父母忽然跑来要认亲,还要一起住,该答应吗?下面分两个方面说明:

1、关于遗弃30年的问题。从今年2022年往前推,30年前恰恰是1992年前后,正好是《收养法》正式生效的那一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遗弃自己所生子女的亲生父母,非常明确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此的父母亲,30年之后又跑来认自己的亲生子女,确实是只顾自己的利益、绝对自私透顶、让人感觉不可思议的事情。多少有一点儿人性的人,肯定干不出如此地缺德冒烟的蠢事。

关于是否进行收养登记,也分为两种情况:

1)养父母如果是在19992年3月31日之前抱养这个被亲生父母遗弃的孩子,肯定就属于事实收养的法律范畴。即使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肯定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当然也就没有任何遗留的法律问题。即:不登记也合法。

2)养父母如果是在1992年4月1日之后实际收养这个弃婴的,只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查找了弃婴的亲生父母之后,最终认定这个孩子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个法定条件,民政部门肯定就可以以此为据,给弃婴的养父母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即:确实未查找到弃婴的亲生父母亲的,在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之后,弃婴与养父母之间就是父母子女关系,直接视同其亲生父母根本就不存在。因此,这个孩子长大成人之后,肯定永远都没有赡养突然跑出来的亲生父母的法律义务。这就是法律的效力,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一旦办完了收养登记手续,心如毒蛇的所谓亲生父母亲,就永远地失去了被他们遗弃的孩子在长大成人后进行赡养的法律资格。这是绝对无可置疑的事情。

2、关于要不要认亲、住在一起、并答应赡养亲生父母亲的问题。毫无疑问,作为被遗弃了30年的孩子,亲生父母忽然跑来要认亲,还恬不知耻地要和孩子一起住,如果孩子思想上根本不愿意,更不同意认亲、赡养,肯定就可以直接了当地严词拒绝,并让他们立即走人,并要求他们以后不要再来打扰平静的生活就行了。这样做肯定是合理、合情、合法的,绝对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所谓的亲生父母还纠缠不放,那就问一下他们:30年之前为什么要遗弃孩子呢?这是人能干的事情吗?

当然,如果孩子愿意认自己的亲生父母亲,既有能力又有愿意赡养父母亲,那肯定也是可以的,尊重其个人的愿望即可。

父母离婚后,独自长大的孩子有赡养义务吗

如果父亲或母亲从孩子出生后从未尽过抚养之责,而且遗弃孩子,那么在他们年老之后,也没有权利被他们遗弃的孩子对他们尽赡养的责任!

OK,关于遗弃孩子老了要求赡养和不尽责的父母年老要求子女赡养,当如何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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