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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哪些部门)

admin7天前1326

大家好,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哪些部门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解读
  2. 劳动保障监察处理过的欠薪案件,未执行怎么办
  3.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有哪些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哪些部门
  5. 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6. 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期限应为多少天
  7. 劳动保障监察档案资料应当最少保存几年

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解读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劳动保障监察处理过的欠薪案件,未执行怎么办

督促劳动监察处理,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二、关于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作出有关用人单位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实施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示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劳动法》和《行政处罚法》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1998]69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主要受理内容有: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6、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扩展资料: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现实中,伴随着劳动用工模式的增多,劳动者被侵权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比如,餐饮、中小微科技企业等,往往白天人员不齐,常规检查可能效果不佳。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保障监察“夜间执法”无疑具有多重意义,一则这样的“错时执法”更能有效消弭执法盲区;二则打破常规可以让用人单位在无准备的状态下接受检查,反映的问题可能更真实;三则常规与非常规执法的交替、共存,不但扩大了执法的覆盖面,而且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唯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硬”起来,对违法用工处罚力度大起来,不法用工行为才更有可能被遏制。“夜间执法”虽然给相关职能部门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也是监察执法角色的更精准定位。“夜间执法”的形式更值得学习的、更应该推广的,是这种开拓思维、开动脑筋、智慧执法的思路和理念,是惦记职工权益、千方百计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心。参考资料:人民网―劳动监察夜间执法,值得点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哪些部门

法律分析:劳动行政部门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各级机构。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

一、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属于普遍管辖。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有什么法律后果

在发现企业违反劳动法后,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决定会收到行政处罚。

对于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一旦下达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后,7个自然日内企业还不改正劳动违法行为,就会再次下达拒不整改指令书,这时就是进入了处罚程序。

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严重的会被负上刑事案件。

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期限应为多少天

1、首先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该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自行决定。就是传说中的自由裁量权,可参照相关其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日期。

2、当然,有些有规定的:调查取证完毕15个工作日内必须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市政府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政府规章,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在该通知书中,这个改正的限期时间是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行政权力自由裁量。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举报原则。

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涉及60日的规定: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一)对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案件限时立案:对在各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年度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符合条件的投诉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对于投诉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劳动保障监察档案资料应当最少保存几年

不可以,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至少两年,销毁档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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