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以及怎样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 旅馆业十项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中对从业员违章作业行为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 怎样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管理体系的结构与组成包括什么安全管理体系基础 安全管理程序和什么
- 安全生产法企业负责人七项准则
- 安全生产法分类记忆
-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旅馆业十项安全管理制度
1、前台登记员必须坚守岗位,工作时间尽职守则,严禁脱岗。
2、主动向住宿旅客索要身份证件,并认真核对身份证件信息与住宿人员体貌特征是否相符。
3、使用身份证鉴别仪对旅客信息进行扫描,并在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及《旅客登记本》上分别进行登记.
4、身份证鉴别仪识别为可疑证件的,按规定采取“先登记后报告”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置。
5、严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非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
6、严禁多人住宿只登记一人;
7、严禁对来店住宿人员有地区歧视,拒绝住宿现象发生。
8、前台登记员使用公安网络登记要有保密意识。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本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详细向下一班交接.
安全生产法中对从业员违章作业行为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但是,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就不能保障,甚至还能引发社会的灾难。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工艺、机械设备、人员操作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制定出一系列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控制措施,以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合法、有序、安全地运行,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在长期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单位积累了大量的安全风险防范对策措施,这些措施只有形成安全规则制度,才能有效地得到继承和发挥。
安全管理体系的结构与组成包括什么安全管理体系基础 安全管理程序和什么
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与食品链相关的组织(包括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的企业和团体)以GMP和SSOP为基础,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即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核心,融入组织所需的管理要素,将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的管理体制和行为.
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组织在整体或特定范围内建立信息安全方针和目标,以及完成这些目标所用方法的体系.它是直接管理活动的结果,表示成方针、原则、目标、方法、过程、核查表等要素的***.
三、EHS体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EHS管理体系:EHS是环境Environment、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的缩写;中文全称: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EHS管理体系是环境管理体系(EM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两体系的整合.
安全台帐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工作部署及总结;
5、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6、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
7、安全事故隐患督查记录;
8、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9、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记录;
10、安全生产文件;
11、重大危险源管理;
12、职工班车安全管理;
13、特种作业管理;
14、安全投入管理;
15、事故应急处置;
16、劳保用品管理;
17、分承包、租赁单位、临时用工的管理;
18、其它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法企业负责人七项准则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上就是安全生产法企业负责人的七项准则内容
安全生产法分类记忆
1、《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罚款的条款分类记忆
A.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资金投入、管理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生死合同):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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