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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组织法(民法典关于居委会的规定的法条)

admin2周前2298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居委会组织法和民法典关于居委会的规定的法条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居委会组织法以及民法典关于居委会的规定的法条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一个居委会管辖多少人口
  2.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3. 居委会是干嘛的
  4. 民法典对居委会的定义
  5. 居委会的法律地位
  6. 民法典关于居委会的规定的法条
  7. 居委书记享受什么编制

一个居委会管辖多少人口

一个居委会具体管辖多少人口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根据辖区相对集中,便于管理为原则。从现有的数据看,少则百余人,多则近万人。

居委会是基层自治组织,现在一般叫社区,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机构。一般辖区内的居民相对集中,或者连片。一般简单事情都可以在社区办理。如退休人员每年的按手印、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都可在社区办理。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宪法》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和行政组织,它是具有一套组织系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地域内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共同管理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组织,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形式。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使它既区别于国家政权机关,也区别于其他群众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社区居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在于: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群众组织的区别是:在我国,有许多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等,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组织,和它们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设立、任务、服务对象、作用等方面却明显不同。

社区居委会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区别是:根据宪法规定,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部分,不同于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的功能

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相类似的居民自治,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但是,中国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有自己的特色,具体体现在它的功能上。

概括来说,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如下几方面的功能:

(1)协助功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而属于政权体系外的组织。但是,由于它是国家政权所没有触及到的基层社会的主要的自治组织,而且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为领导核心,所以,它的早期活动就很自然地被纳入到由国家政权主导的整个政治过程中,成为国家调控社会的重要辅助组织。

最早由石家庄提出的“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的城市管理体制,就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而形成的。居委会的协助功能主要体现在协助政府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贫困救助等工作。

(2)自治功能从根本意义上讲,中国城市基层群众自治不是从社会直接发展起来的,而是国家政权建设和制度设计的产物。所以,这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一开始就是作为与国家政权体系有深刻内在联系的组织而存在的,其性质、组织样式和制度形态都是由国家设计和确定的,从而决定了其性质,即其所具有的协助功能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但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居委会是自治性的组织,自治是该组织的本质属性,具体体现为居委会所具有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这也就意味着居委会所承担的协助功能应以居委会的自治性和自治功能的发挥为基础。依据组织法,居委会的自治功能体现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上,而这些功能的自治性是以居委会由居民选举产生、其工作由居民承担以及接受居民监督为前提的。

(3)协调功能协调功能既是政治功能的一部分,同时也是自治功能的一部分,我们之所以将其独立出来强调,是因为居委会的这方面功能对中国社会具有特殊的意义。长期的计划经济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使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形成“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社会中具有自主地位的权威性组织发展有限,于是居委会就成为基层社会最重要的权威性组织,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协调各种关系和矛盾的使命。

居委会协调的主要关系有:居民与政府的关系、居民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居民之间的关系、家庭内部的关系。其中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居委会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4)治保功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在居委会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其任务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早在1952年,由当时的政务院批准,公安部颁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80年又重新公布了这一条例。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个功能使居委会成为保障社区安全的重要的组织力量。

3。社区居委会的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办23号文件精神,社区居委会通常是指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它构成了完善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社区居委会受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委托,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代表居民群众利益,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和授权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社区居委会下设的各工作委员会在社区居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居民小组是社区居委会组织系统中最基础的组织,社区居委会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决定,都要通过居民小组去落实。

社区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共同构成了城市群众自治组织系统,各工作委员会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机构,必须对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小组是联系居民的最基层单位,应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反映居民的要求。

居委会是干嘛的

居委会是负责管理社区居民事务的组织。因为社区居民的数量庞大,各种问题和需求也非常多样化,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协调。居委会通常由社区居民选举出的代表组成,他们会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等事务。他们也会定期召开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社区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居委会还可以发挥其他重要的作用,如安排防火检查、协调社区安保等。总的来说,居委会是社区自治和服务的重要组织,对社区和居民的福利和安全有着重要的贡献。

民法典对居委会的定义

民法典确定: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居委会的法律地位

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载体,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中国城市居委会政治色彩浓厚,表现为居委会组织功能行政化,,居委会人事决定和经费收支行政化,从而使其自治功能发挥不充分,整合社会组织能力不足。

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定位界定为社团法人机构,可以清晰界定党组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

民法典关于居委会的规定的法条

确定民事主体资格的条款为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也就居委会可以以自身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民事活动,即签合同,发包,承包等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

居委书记享受什么编制

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社会工作者。目前大多数城市的社区工作者是没有编制的,不过,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社区书记、主任的待遇可以参照当地的事业编制的待遇享受。大多数地区,目前仍采用与劳务市场签订用工合同,社区工作者属于劳务派遣,当地民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而社区工作者领取的报酬有:

1、生活补贴

2、岗位补贴

3、考核奖金社区工作者一般由当地的街道和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区工作者需要完成的工作是包罗万象的。所以,就目前而言,由于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居委会工作,受“居民委员会法”的规定,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的约束,街道等上级主管部门对社区居委会都只有指导工作的权力。因此,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在一段时间内是不会有什么编制的。但是,部分地区正在试行“社区工作站”,如果是在社区工作站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街道对社区工作者就可以名正言顺的领导,那么,在社区工作站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也许会参照事业人员的待遇。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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