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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调解吗法律规定(到底是调解有利还是开庭有利)

admin4个月前582

大家好,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调解吗法律规定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昨天刚进行了劳动仲裁,到底是调解有利还是开庭有利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调解吗法律规定和昨天刚进行了劳动仲裁,到底是调解有利还是开庭有利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条件人民法院裁定补缴
  2.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造成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是否应当赔偿
  3. 昨天刚进行了劳动仲裁,到底是调解有利还是开庭有利
  4. 什么叫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是什么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条件人民法院裁定补缴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什么条件人民法院裁定补缴?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根据我的理解翻译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补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认为应该是在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符合补缴的情形,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补缴。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目前职工社会保险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很多员工为了保饭碗,敢怒不敢言,以至于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因为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办理退休,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部分维权意识比较强的员工,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才开始想办法维权,但由于受到时效性的影响,导致维权无门,甚至因为维权成本太大而不敢维权的尴尬境地。

对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而该怎么维权呢?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社保行政部门是社保法的执行主体,并对用人单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按照这个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当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第一步就是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你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牌,工资流水,打卡记录、员工证词等都是合法有效的。这些材料收集完整以后,就要向当地社保局所述的监察科等递交要求责成用人单位缴纳或是补缴在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的材料。如果社保部门不作为的,可以向社保部门所在地的人社部门举报,或是向当地的纪检察部门举报社保部门的不作为。

第二步,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还可以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其实这是最普通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就是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拉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都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内容,也是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第三步,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仲裁部门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可能偏袒单位的不合法行为,如果劳动者认为证据比较确凿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可以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如果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只要凭法律文书,这是完全可以补缴的。但也有一种情况,法院裁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但是社保部门认为无法补缴的,这就需要重新诉讼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诉求就不是补缴社会保险,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个损失就是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损失。

综上所述,发生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劳动争议的,首先是向当地的社保行政部门举报;其次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第三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个人起诉,经过审理认为符合补缴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造成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是否应当赔偿

依照书店那事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为履行合同造成一方损失的,受损失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在履行无效劳动合同中,一般不会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很少有索赔案件发生。因为,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劳教者已经付出的劳动,有权取得约定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只是劳动者无权要求经济补偿。

昨天刚进行了劳动仲裁,到底是调解有利还是开庭有利

调解还是开庭对自己有利,要看你的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请求及公司的态度

1.如果,你是因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而离职的,你想要经济赔偿金,公司调解只愿给你经济补偿金。

建议:赶紧调解拿钱即可。

原因: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而离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即使开庭,公司未足额发工资仲裁员也不会支持赔偿金的,不如早些拿钱落袋心安

2.如果,你是被公司辞退的,且有证据证明,而公司调解的时候只愿给经济补偿金。

建议:还是开庭让仲裁员判吧

原因:法律规定,公司违法辞退,需要支付二倍的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

现在公司只给经济补偿金,那不能调解呀

还有很多情形,不能一一在这都说出来

总结一句话,开庭还是调解,根据自身情况及证据综合衡量后再做决定

附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什么叫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是什么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定义:是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所需的基本文化程度为高中毕业。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职责:(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2)管理劳动合同;(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现状: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近20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000多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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