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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测报告法律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2021年4月8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条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伪造第三方检测报告怎么处罚
针对伪造产品检验报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健康码犯法吗
修改或者造假健康码或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但如果存在多次要求他人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检查的行为,以及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随意更改质检报告犯法么
是违法行为。
检验报告是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授权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并向社会出具科学、公正、权威的检测报告,为政府或委托者提供准确数据和决策参考依据。
随意更改检验报告即未履行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是一种弄虚作假行为,更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车辆第三方检测机构有法律效力吗
车辆第三方检测机构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合法机构授权或认可的,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这些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车辆交易或使用过程中的一项标准,能够有效保障车主和乘客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些检测机构在进行检测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性。
因此,车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能够作为车辆交易或使用过程中的重要参考。
病理报告单可以做假吗
想不出有什么东西不能作假,但是病理诊断我认为没有人敢去这么做。
病理报告单是疾病诊断的金标准,尤其对于癌症来说意义更大。直接决定了患者的治疗方案。目前几乎所有恶性肿瘤的治疗方案的选择都是依据病理分期。患者的预后信息,复发风险的大小也是通过病理诊断获得信息。
如果患者的病理诊断报告是作假的,那么,可以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不同的病理分期,治疗方案是不同的。以胃癌术后病理报告为例,如果病理分期是早期,没有淋巴结转移,那么根本不需要辅助化疗,定期复查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早期胃癌诊断为中期,术后给患者做了半年的辅助化疗,没有任何益处,反而患者遭受了化疗的副损伤,同时经济也受到损失。同样道理,如果是中期胃癌,病理诊断为早期胃癌,没有给做化疗。这就认为增加了患者术后复发的风险,胃癌一旦复发,再次治愈机会渺茫。
有人会提出疑问:为何同样的病理,不同的医院给出的报告不完全一样。这是有可能的。因为病理切片的制作水平,取材部位的差别,病理医师的诊断水平,都可能导致一定的误差,这是允许的。这和认为主观造假有本质区别。就像同样一个人的CT片子,每个影像科医生给出的诊断报告不会完全一致,但是会基本一致。疑难病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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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没事,主要是证明公司被什么国家机关认可,让客人相信公司的实力。过不要做很多这种事,一两次就算了,你不做自然有人做。
1.看是哪一类的,如果本身发票金额,是由于自己打错,之后更改为对的,这个是没事的。
2.不是更改金额类发票,不是交给国家部门的也没事情
3.如果更改提货单之类,由于之前弄错了,某一项跟船务那边对不起来更改一下也没关系。
4.更改税类金额发票,多次,且需报国家税务,很容易被举报,你能相信身边某一个人不出卖你吗。
这一点你要跟你老板讲清楚,就跟他说你不会更改,他知道你会,但你不改这他也会明白,就看老板态度了,如果让你走,你就去再找一家,工作多的是。否则被举报查处,你会有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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