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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admin3个月前568

国有土地房屋和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行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安置的政策。对于国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最近市政府印发了《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周转过渡期计发,芝罘区、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每月10元/平方米;福山区为每月7元/平方米;牟平区为每月6元/平方米。

四、经营性补助费标准

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如办公、公益、生产、商贸等)和区位的不同,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30-50元/平方米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10个月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委托拆迁费标准

政府投资及公益性拆迁项目,委托拆迁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取;商业开发拆迁项目,由拆迁人与委托拆迁单位协商议定。

六、本规定适用于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公布施行,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七、《烟台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烟政发〔2003〕33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于集体土地房屋的征迁补偿,适用《烟台市区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具体应由国土资源局给予解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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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城市发展的需要,拟征收黄务街道黄务居委会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芝罘区黄务街道黄务居委会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5.3870公顷,建设用地5.387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第I级区片,征收补偿费标准为12万元/亩,通世南路0.1812公顷已按1万元/亩补偿,现需补差价按11万元/亩补偿。按照上述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66.942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次拟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卧龙园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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