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指的是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的拟制而形成的在特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将家庭关系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其中父母子女关系又可以划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类。
一、家庭关系指的是什么
家庭关系指的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家庭关系是家庭成员之间固有的特定关系,表现为不同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同联系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联结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它的特点是以婚姻和血缘为主体,并由有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人生活在一起构成,表现为组成家庭的各成员之间特殊的相互行为。
二、家庭关系的分类
家庭关系可以分为三大类:
1.夫妻关系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提醒,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3.其他近亲属关系
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家庭关系的内容
家庭关系的内容根据具体的主体有所不同,这里以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为例子,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