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保健食品管理条例和保健品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卫生许可管理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
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首先要提交申请,准备相应的资料,如果资料比较齐全,那么相关单位会进行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是材料不对的,那么会进行退回。受理之后,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一一审核,审核通过就是办理成功。
保健食品法律保护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保健品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1需要企业具备经营保健品和食品的合法资质。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食药监局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注册登记证明、生产设备及环境检测报告、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一系列资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3除了上述条件,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企业还应该注重研发创新,增强产品的品牌效应和市场认可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电商卖保健品需要什么证件
1电商卖保健品需要相关证件。2因为在网络上销售保健品也属于一种商品销售,需要依法依规进行。根据《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保健品销售需要相关的证件,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3另外,还需要遵守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规范》等。因此,若想从事电商保健品销售,需要具备相关证件和法律意识。
保健用品管理条例
(一)生产厂房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以及其他有害昆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产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
(四)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
(五)具有适合产品生产特点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七)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1、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
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2、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第一,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重申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必须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二,继续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表明食品行业的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备案才可以使用,其他的声明方式不能代替备案;第三,强调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但是,对于企业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这种情形的定性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依然没有做出规定。
3、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某些食品贮运业务应备案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食品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做出的进一步规定,体现了对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注:目前未见到有具体省份公布相应的备案实施细则或是备案企业清单。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预计各省会陆续出台可操作性的落地方案。
4、明确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在条例发布之前,关于回收食品的定义主要出自原质检总局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除了明确定义外,条例还规定对于回收食品等应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5、进一步明确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相关规定
早在2009年,原卫生部就开始陆续公布了六批次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及名单中部分物质的检测方法。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该名录中的物质,并且,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6、明确规定特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条例对于特殊食品规定了特殊的监管要求,以保障特殊食品的安全性,包括第三十五条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前处理能力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标准逐批出厂检验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的规定以及第三十八条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命名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第三十九条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7、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八十条则专门针对这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治安管理处罚等。
8、明确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第七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019年,十三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百日行动,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打击。这也是今后打击的重点工作。
9、明确重点监督的行业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同时也为其他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行业的选择提供了参考依据。
10、明确违法企业负责人员的处罚措施
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
这是我国法规首次明确对于违法食品企业的责任人员做出的处罚规定,体现了对于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
11、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条例第67条第1款列举了“情节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021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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