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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储存柴油自用违法吗
企业储存柴油自用违法。但前提是要去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批准后才行。必须有合格的储存场地和设备。柴油属于易燃易爆品,管制很严。成品油供应出现一些社会用油单位私设油罐加油机的非法加油站点及油罐车倒卖成品油等违法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落实国务院“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备案登记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0]744号)等文件规定:“内部自用加油站(岸基加油点)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安全评价报告(部队内部自用加油站除外)方可储存油品。内部自用加油站以自用名义向批发企业购买的柴油不得对外销售,违者视同无证经营予以取缔”。凡以自用名义向批发企业购买柴油并储存油品的经营业主,(包括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厂矿、工地等单位)须向当地成品油主管的经贸部门提供备案登记,如发现有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将按成品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论处,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二、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根据闽经贸市场[2006]153号《关于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和单位案件查处情况相互抄告的通知》要求,今后各相关单位在查处涉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和单位违法违规案件时,均应将处罚情况相互抄告有关部门。三、单位自用并已私设油罐加油机的,必须在12月30日前向县经贸局提供备案登记手续。四、备案登记须提供的材料: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2、安全评价报告。3、油品供应证明(即购油的发票或货运单)。4、客运或货运的专业运输车队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车的,须有清单并附行驶证复印件。5、需自用柴油的厂矿,工地购油,须有当地经贸部门现场核实的用油数量意见书。6、厂矿、工地用油的单位还须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并提供详细运油路线。
谈话公安用手机拍照他人合法吗
谈话的时候,公安用手机拍照他人是不合法的,因为除非他是在一个正式的场合,在这个场合类似于审讯室之类的,拍照和录音都是有法律的规定的。或者说是执法的时候,比如说在马路上,在执行查酒驾,那是要求拍照和录音的,这样都是合法的。如果普通场合和进行录音或拍照,都是不合法的。
网络发布别人身份证照片是否犯法属于什么性质
有没有犯法不太清楚,但是这么做的话,肯定是不妥的,他说的是以骗钱骗财为目的的同居,然后再去骗财骗色这个事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当事人最清楚当时的情况是什么样子的?有可能是有其中一方不甘心,然后导致发出来的这种照片!但是我感觉发照片的那个人有点心机太深啊!如果处的时间短的话,你为什么要保存对方的身份证照片呢?他为什么会给你身份证拍照片呢?处的时间长了,你有他身份证照片,那就很正常了,因为办各种手续,办各种东西的时候,很多时候是需要身份证拍照的!
把别人身份证照片公布到网上,公安局都不会轻易这么做。新闻媒体更不会这么做,个人如果这么做了,我感觉应该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保存了对方出轨的音频视频证据,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是一种追求性刺激的外遇行为。
通奸是一种违背伦理道德与悖离婚姻忠诚义务的可耻行径,自古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从历史上看,很多朝代认为通奸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罪行,有些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比如,我国明清时期就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大清律例》中亦有关于杀死“奸夫”的条款。
就当代我国而言,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伦理道德概念,属于男女双方你情我愿的情感纠葛,所谓“红杏出墙”,自然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故男女通奸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色字头上一把刀,通奸往往会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矛盾激化,不仅影响家庭和睦,而且可能引发暴力犯罪,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通奸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因为违背伦理道德,为世人不齿。作为夫妻中的一方,当然不能容忍自己的伴侣出轨他人,这是道德底线,也是人格尊严,不容挑战。
一般而言,既然选择捉奸,标志着夫妻关系已经走到尽头,离婚是大概率事件。离婚就需要取得夫妻双方的同意,否则,就要诉讼离婚,而诉讼就需要举证。
捉贼要赃,捉奸要双。如果主张自己离婚有理,就要有证据在手。一方如果能够将通奸双方捉奸在床,并录音录像予以固定,无疑拿到了对自己诉讼极为有利的证据。
这个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通奸者对于婚姻的背叛,也属于对于夫妻感情的亵渎,同时也让拿到通奸证据的一方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毕竟人活一口气,这口恶气还是要出的,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捉奸的一方无疑取得了胜算,会占据绝对上风。
但是,任何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即使他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何况通奸者?!所以通奸者也会有自己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侵犯。
拍摄录音录像是为了证明通奸者的事实存在,是为了赢得诉讼或者人心舆论,但是如果不能把握住界限和尺度,可能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比如为了搞臭通奸者,将该捉奸在床录音录像刻成光盘??进行分发,或者在公共场合播放该光盘??,这不仅会践踏通奸者的人格尊严,还严重侵犯了通奸者的个人隐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是,一般而言,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所以证据非常关键。
笔者讲一个真实案件:
阿丙常年在外打工,但时常遇见老乡就会听到自己妻子阿媚与别的男子的风言风语,开始阿丙半信半疑,但是说的人越来越多,由不得他不信了。
一天夜晚,阿丙突然回家,并与自己父母、哥哥一起将在自己家里通奸的妻子、奸夫捉奸在床。阿丙不听他人劝阻,将赤身裸体的妻子和奸夫捆绑在门口的树上,然后拿出一个木棒敲击瓷盆,并大声急呼:“都来看奸夫淫妇了,都来看...”
村民们听到声响陆续起床,一时旁边围了八九十人,大家众说纷纭、议论纷纷,二人赤身裸体,自然是羞愧难当。这种状态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直到村长过来阿丙才将二人释放,并穿上衣服。
后二人以被告人阿丙犯侮辱罪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丙将被捉奸的妻子及情人赤裸捆绑、示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依法构成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此,捉奸可以,录像也不违法,但是如果践踏人权、侵犯隐私,就会触犯法律,必将遭致法律的惩处。
男人手机里储存大量美女图片正常吗
哈哈一一太正常了,现在无论是老中青凡事会玩智能手机的存几张美女乃至很多照片是正常的,也是必然现象,若是没有存几张美女图片或谓之带点色彩的图片,反而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了。提主何有如此一问呢?
每一个心健康正常的男人存几张女人照片,也许有他心仪的女照,或是他喜欢的女人照片,这有何不可,只要不妨碍他,她人生活,她人的一切,只是自己心里暗暗的欣赏,闲暇无事取Φ出手机打开视屏欣赏一下心仪的喜欢的女人,既可慰解心中之念,之闲情等……又可消愁解闷[大笑]不挺好啊!又不犯法,也不违法,又不干涉她人生活……
试问:那个女孩,女人没存几张乃至几十张帅哥俊男的照片啊!网络信息时代,时代不同了,人的思想观点,观念等改变多了,也是啊,这年头,男想美女[我想静静]女想金钱,平平衡发展,互补,互助,紧跟国际大趋势接轨啦!=????(???????)卧━=????(???????)━擦!!!!_(:τ」∠)_好无聊[祈祷][玫瑰][玫瑰][玫瑰]
一个正常男人手机上保存几张美女的照片,有错吗
男人是泥捏的,女人是水做的。泥捏的男人见到水做的清纯、漂亮的姑娘心就发稣,腿就发软,然后,多看几眼,进而把她保存在自己的记忆里(如手机里),是正常现象,也是正常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一、永远留住美的心理驱使。
贾宝玉看到漂亮姑娘就发傻,就想把这个姑娘留在大观园,留在他身边。例如,贾宝玉看到薛宝琴和邢岫烟,他便央求老祖宗贾母将她们留下。
二、生理和心理的双重需求。
一次,贾宝玉看到薛宝钗的胳膊丰腴白嫩,贾宝玉便想,这么美的胳膊要是长在林妹妹身上,还可以摸摸。因为,林妹妹与他从小一起长大,天天在一起耳鬓厮磨惯了。
贾宝玉想摸摸薛宝钗的玉臂,就是小男孩发育后的正常心理需求,而希望长在林妹妹的身上,则希望不但可以亲近,还可以常常见到。这就类似于现在的人们,在手机里保存美女图片——观赏美,亲近美方便些。
三、保存美女照片很普遍。
大学男生宿舍里,在不同时期,男生床铺的墙上贴的美女明星海报也不同——80年代的山口百惠,扮演刘巧珍的吴玉芳,林青霞;90年代的李若彤,张曼玉······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男人保存美女照片是异性相吸的结果,是正常现象。
个人储存冻猪肉合法吗
个人储存冻猪肉合法吗?
个人储存冻猪肉合法,像冬天的一般,农村家里都是需要杀猪的,然后这个肉都是储存来吃的,所以说是不犯法的,只是小规模的储存够自己家人吃,因为年年都需要储存猪肉,这样就够一年的吃了,不用买了,所以说储存猪肉是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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