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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约定有效吗法律(如何救济?)

admin2周前324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离婚财产约定有效吗法律的问题,以及和执行中发现债务人已协议离婚,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如何救济?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办?
  2.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房产过户给儿子,后来父亲竟然反悔,该协议还有效吗?
  3. 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如何约定补偿金?
  4. 执行中发现债务人已协议离婚,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如何救济?
  5. 民法典对离婚协议书的影响?
  6. 因女方过错造成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有何法律依据?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办?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但同时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协商双方进行分割,财产分割的方式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约定签署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房产过户给儿子,后来父亲竟然反悔,该协议还有效吗?

首先回答题主:该协议是有效的。夫妻双方既然都表示将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撤销时也必须是双方都同意才行,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约定了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归儿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该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这里给大家普及个法律小知识:

已经赠与出去的房子能否要回来,首先需要看赠与的而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了,那么赠与的房子就不能收回;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那么,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

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还有不了解的欢迎在评论下方留言咨询我们哦~喜欢我的回答记得关注我。动动小手关注讼赢,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如何约定补偿金?

每日***为您解答,每日***是一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如何约定补偿金?

在每日***看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补偿金是常见的作法,很多人离婚的时候通过协议离婚都会约定补偿金,只需要做到双方约定内容有效即可。另外为了保证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金,可以增加制约条款、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等。

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金约定如何做到有效?

(一)内容合法

所谓内容合法,就是指双方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禁止条款,简单的说就是约定内容不能包括违反法律的内容。

举个例子,如果双方约定,一方赌博赢的钱补偿部分给另一方,这个显然就是不合法的,因为补偿金指向的标的为赌博款项,赌博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顾名思义就是双方的约定,不能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有些夫妻双方,可能会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

举个例子,如果夫妻一方对方有很多的负债,欠了100万,但是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自己所有财产,全部补偿给另一方,这种约定就明显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第三方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人民***一般都会予以支持。撤销以后,另一方取得的补偿会返还给对方,作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资产。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制约条款

一份协议,如果没有制约条款,就会导致零风险违约,很多人在面对这种零风险违约的协议时,可能会经不住诱惑,进而导致违约。原因很简单,主动给补偿是这么多钱,违约以后对方***,还是给这么多钱。会抱有一种侥幸心理,万一对方不***,是不是就不用给了?

因此一份好的离婚协议中,既然约定了补偿金,最好对可能产生的违约情形加以考虑,对方看到合同中有制约条款,肯定会权衡利弊,作出明智之举。当然,不排除有制约条款,还是违约的人,不过当对方违约的时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成本。

举例说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某一期间内,向对方补偿10万元。如果增加制约条款,比如一方在离婚后某一期间内,向对方补偿10万元,如果逾期不履行需向对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了这样的制约条款,增加了违约成本,不仅可以让对方在履行协议时权衡利弊,也可能在对方不履行协议时,让对方多承担费用、包括委托律师的费用。

总结

离婚协议书中的补偿金,一般做到以下两点,就算比较完美的:

1、补偿金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

2、在补偿金的履行中增加制约条款。

以上内容为每日***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关注我、每天学习更多法律知识。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执行中发现债务人已协议离婚,全部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如何救济?

这个问题我现在就遇到了,我代理的一个案件在某中院进行执行,因为这个案件是进行了一审和二审,一审我们赢了以后,对方上诉到省高院,经过努力二审虽然没有维持,但我们还是比较满意的。

哪知道我们在中院申请执行了,查找对方的财产,才知道对方在二审期间竟然和妻子协议离婚了,就像题主所问题,把财产全部归妻子,而且竟然二套房子也过户到了妻子名下,这个人比题主问的问题更绝的是,人家协议离婚,等房子过户到妻子名下后,竟然又和妻子复婚了。

我们查找到对方妻子名下的财产后,人家很光棍地说:全妻子名下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个人的债务不能执行我妻子名下的财产。

这种情况真的是第一次遇到!人家都是离婚不离家,这家伙玩的这一手,估计也是担心妻子飞了咋办,赶紧又通过复婚把妻子套住。

其实这种转移资产的行为在现实生活种比较常见,这是一种典型的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对这样的行为,一方面可以申请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一方面可以要求***撤销这种赠与行为,还可以要求***对被执行人的这种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般情况下对这样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不认可的,如果能这样的话,那所有的生效文书都别执行了。

不过***应该在这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甚至拘留、判刑都要用上,否则,老赖的办***越来越多的。

民法典对离婚协议书的影响?

今生的一次回眸是前一世不知多少次擦肩而过换来的

《民法典》草案为避免夫妻一时冲动的离婚,设定了的两个三十日的“缓冲期”,以供夫妻双方舒缓情绪、犹豫思考,再作出理性的决定。可谓温情脉脉、人性化十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时并不当时就发给离婚证,而会有两个“三十日”的缓冲:

第一个“三十日”,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这期间,婚姻登记机关是收一下离婚登记申请材料,不会发给离婚证。值得肯定的是,第一个“三十日”是强制性规定,任你当事人怎样,更改不了,想提前都不行。这“三十日”期间内,对于离婚申请的当事人来说,可以生气、可以思考、也可以返悔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个“三十日”,是在第一个“三十日”期满后的三十日内。经过第一个“三十日”的深思熟虑,申请离婚的当事人觉得婚姻真的无法继续维持,可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经过第二个“三十日”,双方并未去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法律就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经历过两个“三十日”的缓冲,应该可以大大减少了冲动型离婚的几率,促进当事双方理性面对婚姻,也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如此人性化的规定现在只是在《民法典》草案中,但愿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该规定依然还在。

因女方过错造成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有何法律依据?

一方有过错,另一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因此,一方如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提起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上的赔偿和物质上的赔偿。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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