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及新修订吸食成瘾认定办法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新修订吸食成瘾认定办法
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中的“同时”修改为“常”。
三、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
六、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七、将第八条第二项中的“多次”修改为“至少三次”,“两类以上”修改为“累计涉及两类以上”。
八、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九、在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两类及以上毒品是指阿片类(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杜冷丁等),苯丙胺类(包括各类苯丙胺衍生物),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及氯胺酮等其他类毒品。”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什么时候公安机关可以认定吸毒成瘾为标准
公安机关经查发现吸毒人员必须审查教育和关押。矢放后然不改悔而长期吸毒并影响家庭和社会,可认定为吸毒成瘾,必须强制改造!
强制隔离戒毒成瘾人员是指哪些人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青骄禁毒法三十一条规定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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