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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

admin1周前683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些知识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

本文目录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什么部门
  2. 怎样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满足哪三个要求
  4. 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
  5.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哪些
  6.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岗位职责有什么区别
  7. 《安规》中工作成员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什么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6、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怎样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我认为是意识,准确的说,是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识。

根据安法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一般为“法人组织”,责任的落实最终还是要依靠“自然人”,因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故其安全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安法第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无论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是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都需要主要负责人的强烈主观能动性(即意识)为支撑才能实现。

换言之,主要负责人先具备强烈安全意识,而后,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在行动中予以有力践行,如此,天天都是安全期。

当然,安全期也不一定安全,所以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否则就可能闹出人命。

有的人会混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认为前者只是后者中的某一种,这实际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对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等内容的明确,具有

根本性

各项规章制度则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具有

多样性

还有一种观点,

相较于意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更重要

以本文开头图片中的人物为例,“意识”就是踏上桥的想法,“制度”就是桥,那么“降落伞”就是安全防护措施,当前二者都失效时,依然可以保障生命安全。

再如作为工厂企业自动控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仪表系统(简称SIS)

的设计使用,就是防止当“意识”“制度”都失效时,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紧急措施,并对继续恶化的状态及时响应,使设备进入预定义的安全停车工况,从而使危险、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证设备、环境、人员安全的一种安全防护措施。

以上。

安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七个内容的逻辑性、顺序性是非常明显的,从(一)到(七),从制度到执行,从隐患排查到应急救援,如果都没能挽回,那么就只能也必须“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了。

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满足哪三个要求

建立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

2.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明确、具体,又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

3.应有配套的监督、检查等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4.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

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发包

或者出租给

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首先要看你是否履行了发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肯定要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你尽职尽责做到全部的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原因完全与你无关,应该是不用你赔偿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是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如果未履行则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岗位职责有什么区别

1.安全生产责任制:该文件是一份制度文件,属于程序文件下属的3级管理文件。该文件规定安全生产相关活动的管理范围、管理事项以及应急预案。

2.岗位责任制:该文件是一份细则文件,详细规定说明如何管理安全生产活动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是安全管理范畴里的一种管理工具,就是用责任明确、责任细化、责任判定的方式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包括如何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如何判定、追溯安全责任

3.二者的区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包含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部分,是对责任的细化、分解到岗位、到具体人员,从而夯实责任落实的基础。

《安规》中工作成员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1、工作中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职责是:

工作前认真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和检修工艺规程中与本作业项目有关规定、要求;

参加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严格落实;

遵守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他人和设备安全。

2、工作中所列的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是:

a)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b)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和实施现场安全措施;

c)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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