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有哪些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怎么办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依法治教主要内容有哪些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怎么办
- 行政执行的含义及三个阶段过程的主要内容
- 我国禁毒的基本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基本措施是什么
- 违建拆除要走哪些程序
- 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不在以上措施之列的,均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依法治教主要内容有哪些
依法治教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教育守法、教育法律监督、教育法律救济等方面。其中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
教育立法就是教育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教育法律;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有权制定部门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法律一经制定,就应付诸实施。教育执法是教育法实施的关键所在。国家有关机关应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教育法律规范,依法行政。教育行政执法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等形式。
教育司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教育违法案件和裁决教育纠纷的专门活动。这里所言的教育司法不仅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我国的教育司法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积极探索。
教育守法即教育法的遵守。遵守法律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而言的。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应自觉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促进教育守法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教育普法。教育普法主要指教育法制的宣传与普及。自1986年起,我国有计划地在全民中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法制普及教育是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此项活动,对增强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提高教育管理人员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J顷利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加强教育立法、教育执法的同时,必须进行教育法律监督,以保证教育法律的有效实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权对教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我国目前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致损害时,可依法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恢复和补救。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补救受损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我国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主要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教育民事诉讼、教育刑事诉讼、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等。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怎么办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24小时之内补办好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该的立即解除。具体规定如下: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执行的含义及三个阶段过程的主要内容
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它包括三个主要阶段:执行准备阶段、执行过程阶段和执行结束阶段。第一阶段,执行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执行案件的登记、受理、审查、取证和执行计划的制定等一系列准备工作。第二阶段,执行过程阶段是行政执行的重要阶段,主要是指法院、行政机关等按照执行法律文书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以实现强制执行的目的。第三阶段,执行结束阶段主要是指取得执行结果、解除和办理相关手续等。总之,行政执行是保障行政法律文书强制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行政法律文书效力的作用。
我国禁毒的基本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基本措施是什么
我国目前的禁毒工作方法主要有强制戒毒、社区戒毒两种。
第一、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就是将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送往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性的戒毒。期间两年是没有人身自由的。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或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都会被强制隔离戒毒。
2.吸毒成瘾严重,并难以通过社区戒毒戒除的,可直接送强制戒毒。
3.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一般情况下,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两年。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戒毒的决定机关可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违建拆除要走哪些程序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在老家自建了房屋,但由于对建房程序不了解,多数是未经过任何审批或者超面积建造了房屋,这些房屋在法律上很可能被定义为违建。但是您知道即便是违建政府若要拆除也是要经过一系列合法的程序方能实施的吗?下面在明律师花1分钟的时间来为您梳理违建的合法拆除程序……
我国《行政强制法》是专门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内容很多很杂。今天为您筛选出针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拆程序,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房屋强拆程序。
首先,政府机关若想强拆老百姓的房屋,必须在拆除之前先期公告,即便下文中的某些程序政府并未进行,但是公告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这是对于不动产的特殊规定,毕竟房子是老百姓的安身之所,不能草率。
其次,有关政府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文书中要包含房屋所在位置,所有权人姓名,违法点以及行使救济的权利等一些基本内容。如果您收到这份通知书时,请注意以上几项是否齐全、下发主体是否有权利下发该通知,任何一项不满足,下面程序不用看了,这个房屋强拆程序一定违法。要注意的是,即便限拆通知形式合法,政府也不能直接在限拆通知规定的时限届满后采取下一个拆除步骤。因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言外之意就是在限期拆除通知书下发后,您即便不行使任何诉权,政府机关也必须等到最长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届满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拆除程序,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往往被忽视掉
紧接着,如果您在6个月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房屋,那么行政机关会下发一个《催告书》。该书面催告要包含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您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在规定期间内,如果您提出了要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并且记录、复核,否则一样违法。
然后,若您在催告期间没有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没有履行,那么行政机关将会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该文书您要注意的是下发主体是否有强制拆除主体资格,以及内容是否全面。
最后就到了拆除程序了,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部门等在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可以直接组织强制执行。根据最高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此种情形下的违法建筑由行政机关负责拆除,法院不受理此类非诉执行申请。
通过简单的描述违建房屋强拆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峰律师团队在这里提示您两件事,第一,房屋强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套非常繁琐的程序,该过程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整个强拆程序即违法;第二,您在收到任何责令通知书也好、限期拆除通知书也好,一定要第一时间行使诉权,千万不要任凭事态发展,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各自含义:
1、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
2、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相同点: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
好了,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有哪些和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怎么办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