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和公婆,女婿和公婆是姻亲关系。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媳妇还是女婿,都不能视为丈夫、妻子、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已尽赡养公公婆婆主要义务的,视为第一继承人。”它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车辆:
1、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去世后,一直与公婆或公公婆婆生活在一起,或虽不同居,但尽自己的主要义务赡养公婆或公公婆婆,她(他)应是继承遗产的第一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具有同等的继承地位。
2.丈夫或妻子去世后,儿媳或女婿只对丈夫、妻子或公公婆婆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或照顾,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的遗产。
3.夫妻死亡后,丧偶儿媳对夫妻双方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但被继承人生前再婚,离开后未履行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承。
4.丈夫或妻子去世后,如果儿媳、女婿不与公婆、公婆共同生活,不履行任何义务,则不具备继承资格,不享有继承权,不存在赔偿问题。丧偶媳妇、女婿继承丈夫、婆婆、公公、婆婆的遗产,不影响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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