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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棚户区拆迁补偿规定(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

admin2周前789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规定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既可能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也可能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收。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如果是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奖励。如果是产权置换,即给予安置房,补偿比准为相同地段最低1:1进行置换。

如果涉及的是集体土地的征收,具体可参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对于耕地,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对于房屋,一般包括房屋价值、宅基地补偿搬迁安置、过渡费用、装修费用等。如果是商铺,还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至于补偿方式,有三种:1、迁建安置,审批宅基地,同时补偿房屋重置成本;2、产权置换,就近地段最低“拆一还一”;3、货币补偿,房屋重置成本价+宅基地补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划入了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可以参照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棚户区拆迁最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棚户区拆迁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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