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能原则上不能加刑,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可以加重刑罚。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情形包括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的、原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的证据有问题的、原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情形。
一、审判监督程序能加刑吗
审判监督程序一般不能加刑,但是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可以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情形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8.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处理
审判监督的处理需要区分如下情况: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提醒,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