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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直管公房***补偿规定(直管公房***补偿政策)

admin2个月前832

苏州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200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第四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人给予补偿、安置;被***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人,是指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人,是指被***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第六条需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计划和***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人委托***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七条***范围确定后,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人、***范围、***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人发送房屋***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人应当在房屋***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实施房屋***。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延期***的,应当登报公告。第十条***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委托***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业务。

房屋***管理部门不得作为***人,不得接受***委托。

***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注:本款中关于“房屋***管理部门核发***上岗证”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第十一条***人应当与被***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人应当与被***人、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管理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直管公房***补偿安置方法有哪些

***中的补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对被***人的补偿(***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人是指被***房屋的所有权人);一种是被***人对承租人的补偿。两种补偿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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