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虚假破产罪未遂的问题,以及和国企破产隐匿是否属虚假诉讼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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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做假资料申请破产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个人破产法全文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地区正式施行。随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步推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也引发了目前很多网友尤其是广大债权人的担忧和质疑。
总的来看,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中对于“个人破产制度”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审批和限制条件。本文结合条例相关规定,从债权人角度来分析解读: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避债时,应如何救济?
1、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全部)个人债务!
2、遇到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避债时,债权人如何救济?
1、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全部)个人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是在相对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前提下,在保护债权人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尤其对于一些遭遇市场风险而连带负债的诚信个人,给他们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而很多人质疑和反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原因,即如果免除债务人所负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如何保护呢?
(1)首先,个人破产程序兼顾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而不是“只保护债务人”。
从个人破产程序来看,大致是在整合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债务后,保留债务人必要生存所需财产的前提下,再通过拍卖、变卖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
这里有一个前提和基础是,对于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情况,应有严格的审查标准。
(2)其次,“免除”并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免除。
对于清偿后的剩余债务,制定一个免责考察期,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所有财产收入,在除去必要生活费外,依旧需要按照债权比例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只有在免责考察期过后,对于无法偿还的债务,债务人才能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个人破产程序并不等于免除(全部)个人债务。整个破产程序大致是:
审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排除恶意逃避的情形;
债务重组,清偿各方债权人;
剩余债务,制定免责考察期,制定还债比例;
免责期过后,免除剩余债务。
2、遇到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避债时,债权人如何救济?
从上述个人破产程序来看,那些试图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老赖,并不是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对象。
因此,条例中,对于遇到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避债时,应如何救济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14、103、130及167条——
(1)在“破产审查”环节,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受理”、“予以驳回”。
《条例》第14条规定,债务人存在以下4种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1、债务人不符合《条例》第2条的规定——即不符合“在深圳居住、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
2、债务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3、债务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4、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2)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定
《条例》第103条规定,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法院裁定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定。
不过需要注意此时债权人须承担举证义务,即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3)重整计划中,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
《条例》第130条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已经发生的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行为继续有效,重整管理人继续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对于债务人“不执行、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存在欺诈”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执行重整计划,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4)对于债务人的以下违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条例》第16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条例规定,有七类违规行为的,由法院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
(2)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
(3)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
(4)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5)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7)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培训机构如何申请破产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非法人组织破产还有特别规定,自然人破产法未颁布实施前,非法人法组织即使破产,投资人仍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节省费用,笔者不建议适用破产程序,至少可以节省诉讼费用、管理人费用。培训机构如何申请破产问题,以下专门对企业法人的培训机构论述,供参考。
培训机构申请破产。作为企业法人的培训机构破产,注意以下方面。
一方面,判断破产原因。《破产法》对破产原因采用了复合规定和单一规定并存的方式。复合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单一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醒培训机构重视破产原因的目的,培训机构不能为了逃避债务虚假破产。虚假破产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另一方面,寻找破产案件管辖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培训机构,营业执行由谁签发,设区的市以上市场监督部门签发,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破产。
最后一个方面,申请提供应当提供的材料。培训机构与债权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有所区别。
培训机构申请。培训机构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培训机构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申请。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培训机构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特别注意。无论是培训机构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只有债权人和培训机构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培训机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破产。
国企破产隐匿是否属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行为人捏造法律关系,利用国家审判机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起破产的主体包括企业债权人利害关系。企业明知出现资不抵债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不愿意提起破产申请。债权人,利害关系人也是可以申请的。而且这种破产申请条件只需要表面迹象即可,不需要实际的经营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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