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专利法第20条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法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一款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保护的理论依据
1、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例一项技术要求书:一种产品,包括A、B组成,其特征在于C、D,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完整的A、B、C、D而不仅仅是技术特征C、D。如果他人的产品只包含技术特征,例A、B、C或A、B、D均不属侵权,只有覆盖A、B、C、D全部技术特征才属侵权。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相同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专利法增加了哪些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是专利法历经的第四次修改,也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我们一起来回顾专利法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历经四次修法不断与时俱进
2020年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主要修改内容: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五百万,完善举证责任,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新增诚实信用原则,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程序有关条款等。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转化服务等。三是完善专利授权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等。
2008年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
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主要修改内容:通过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加强专利权保护以及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关系,以期达到激励创新、保护创新,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的立法目标。
2000年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
进一步适应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形势
主要修改内容:明确专利立法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宗旨;简化、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和无效由法院终审;与国际条约相协调,明确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等。
1992年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
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主要修改内容:延长专利权的期限,将发明专利权期限从原来的15年改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从原来的5年加3年续展期改为10年;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增加专利复审的范围;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将食品、饮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保护范围;重新规定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增加对假冒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处罚等。
全面深化改革立法保驾护航
专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更加突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特别是此次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正是我国经济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以修法为契机,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不断完善的专利法必将带来强大动力,驱动着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梦想,破浪前行。
专利保护由谁发布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法第20条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