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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孩子送给姥姥家犯法吗(女儿不能为娘家传后吗)

admin1周前804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把孩子送给姥姥家犯法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把孩子送给姥姥家犯法吗以及女儿不能为娘家传后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养子不给亲生父母养老,违法吗

2021年3月中旬,一对老夫妻哭天喊地:“你不给我们养老,我们去告你,让你身败名裂,搅黄你的生意,让大家都知道你是不孝子!”

他们旁边站在一位男子,该男子静静地看着俩人,一言不发。周边有热心人围过来,纷纷指责男子不孝。

这时,一位女子却为男子打抱不平:“哪条法律规定一定要赡养亲生父母?他没做错!”

众人哗然,觉得女子大为不孝,怎么如此说话,但听完女子的解释大家却纷纷指责那对老夫妻。

原来,老夫妻当年生了四个儿子,家里压力大,于是把第五个儿子送给别人抱养,他们家由此获得丰厚的营养费。

当时,两家约定好,往后余生不再来往,权当没有这个儿子。

谁知,老夫妻的四个儿子不争气,不是坐牢就是不管老夫妻,他们老无所依。

这时,他们得知送出去的儿子很有出息,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于是他们又把目光放在五儿子身上。

老夫妻装可伶威胁送养夫妻,他们要认回儿子,也许怕他们闹事,那对夫妻给了点钱了事。

父母有了点钱,他们的儿子知道后围过来,并怂恿父母:“他那么有钱,你们要他出赡养费,这样你们日子就好过了。”

老夫妻一想,对头,上下五千年,儿子都应该孝顺老子。

于是他们直奔目的地,找到儿子,唱苦情戏,让儿子同情他们。

儿子对他们的到来很反感,毕竟,当初是他们抛弃他的,可他又害怕妻子知道,只能花钱息事。

人总贪心,老夫妻觉得这样来钱快,一次两次……无数次的找儿子拿钱,终于让儿子厌烦,避而不见,直言早已断绝关系。

老两口守了多天才逮到儿子儿媳,于是出现开头一幕。

原来那个女子是他们的儿媳妇,她早已洞悉一切,为了老公,她没有说破。

儿媳继续说:“我婆婆假如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你们早已脱离关系,我老公就不要赡养你们。

假如我婆婆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我们需要赡养你们。但我老公可以用“遗弃罪”来追究你们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再来给你们养老。”

女子话音刚落,周围就响起热烈掌声,老夫妻见势不好,灰溜溜地走了。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都不愿意养小孩小的父母,不知哪来的勇气让被别人抚养长大成人的孩子养他们老呢?

怎样让老人帮忙带孩子,又不住在一起

表面上看题主做儿媳挺自私,但实际“分开住+老人帮带孩子”,婆媳关系更明智。

具体实现方法:

让老公劝说婆婆在自己家带孩子

老公劝说角度:

1、爸妈在自己家住惯了,一切顺心顺心,不能为了带孩子,让爸妈折腾搬到新房子,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

2、我们小辈确实有自己的工作和责任,所以需要爸妈的帮衬,带带孩子,我们小辈好好工作,全家一起努力,给孩子更好的物质条件。

3、邻居们见老婆自己带小孩,总觉得还是我们家婆媳关系不好呢。我们没必要招这闲话,况且,爷爷奶奶带小孩更耐心,我们也放心。

其实,尊重并接受老人的育儿方式

孩子是我们自己的,老人帮我们带小孩,真心也不容易,所以,当选择老人的付出时,就要尊重老人的育儿方式。

遇到有分歧的地方,好好沟通,利用都爱孩子的共性和老公作为中间人协调的优势,好好处理育儿矛盾。

当老人有些固执,坚持自己的方式时,无关乎(孩子健康、性格、人品培养)原则性的问题,请放权,睁一只眼闭一眼,息事宁人。

自己找工作上班,并辅助带小孩

宝宝三个月的时候,我就找工作返回了职场。

白天,婆婆全全带小孩,尽管我和婆婆性格、育儿多有不同,但是,基本做到尊重并接受。有情况,婆婆及时像我反馈、求助。

下班后,老公辅助婆婆做饭,我带小孩,分工比较明确。晚上九点,不管孩子睡没睡,婆婆上楼休息,早上八点来接班带小孩。

如果婆婆和题主都接受婆婆全程带娃,也挺好。但实际,我觉得爸妈还是要和孩子相处的。

题主和婆婆家住的很近,晚饭可以参考我家模式,一起共享,饭后,夫妻俩带孩子回家,早上孩子穿戴好送到婆婆那儿。

这样,在家庭相处和育儿上,各自都有付出。同时,儿媳体谅婆婆年老带小孩不易,婆婆体谅儿媳上班还要带小孩入睡也辛苦,彼此体谅,婆媳关系更好哦!

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的那些家长最后会后悔吗

我身边人的经历是:非常后悔!

我四叔和四娘第一胎就是双胞胎闺女,当时正赶上计划生育比较严重,家里也穷,所以找了一个中间人我喊表叔的给找了个好人家送出去了一个,当时说好的就是给人家当亲闺女养,以后不再联系了。

后来我四叔和四娘就带着剩下的这个女孩东躲西藏的想要男孩。在流浪的路上一边做生意一边要孩子,那几年说起来我四娘还是掉眼泪,挺苦的,有时候白天都不知道今天晚上会住在哪,有时候还遭人举报。

后来在一个远房亲戚的帮助下藏在他们那里的郊区,开始收废品,又生了第二胎还是女孩。那当然还不能回家呀,就继续在外边收废品。也就是真的命运眷顾,那几年废品生意特别赚钱,四叔四娘虽然没有生到男孩但是钱挣了不少。

直到我四娘35岁那年又怀了第三胎,我的堂弟出生了,这时候计划生育也没那么禁了,四叔娃也生了钱也挣了。

回到我们镇上买了一大块地皮盖了房子,建了废品收购站,后来又给大女儿投资承包了一个幼儿园,成了我们那里的“废品王”,励志的榜样。

自从在镇上站稳脚跟之后,我四叔和四娘就开始联系当年那个中间人表叔,想把第一胎送出去的女儿认回来,前后找了有无数次,那个中间人表叔也联系了我那个堂妹的养父母,说孩子很好,什么也不知道,所以对方始终没同意他们见孩子。

去年我回家我四娘四叔还在坚持不懈的求那个中间人去找我那个堂妹的养父母,哭着抹泪,言语之间埋怨人家养父母不近人情什么的,说就算不要回来,就见见面认一下子就行。表叔的意思对方养父母对我四叔四娘的行为已经很生气了,现在就是躲着不见,孩子在哪他现在也不知道,他会再努力联系的。

所以,你看,我四叔四娘现在是不是非常后悔呢?虽说她们是我的亲人,但是我还是想说,或许不打扰才是我那个堂妹最好的保护。

女儿不能为娘家传后吗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人能为父母传后,女儿也能为岳父母传后。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后代,男女结婚后是平等的。千万不要封建。

女儿去世女婿竟然不通知娘家人,作为娘家人在法律上能维权吗

这个可以维权。最好就报警,让警方去了解一下。

这里首先要弄清楚女儿是怎么去世?生病?车祸?谋杀?伤害?这都有可能。丈夫有什么权利不通知娘家人?

当然,如果是是自然死亡不通知,女婿也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女婿根本就不把娘家人放眼里了。

如果女儿是被其丈夫故意伤害致死的,那女婿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了。

一个大活人,说没有就没有了,而且还不通知娘家人,这里很有可能有猫腻,建议娘家人彻查。

众所周知,死者为大。女婿这样做一定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这件事还是报警为好。看女儿究竟是怎么死的?

作为娘家人,有权利知晓自己女儿的死因。这点法律上是支持的。建议你聘请律师搜集证据,把你女婿告上法庭。他不仁,你又何必义呢?

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26年前把女儿送人的亲生母亲,在法律意义上讲,现在女儿肯定不用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当然,女儿自愿赡养的除外。

首先,母亲把女儿送人,其实质就是收养问题。即然是收养问题,就必然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来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断,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题主非常明确地指出:其亲生母亲是26年后来相认的,我们可以很简单地推断,其母亲将女儿送人的时间是1994年或1995年。这个时间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其次,简述我国收养法的制定和修订历程。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即从此时起正式生效。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收养法做出重大修改,同时明确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修正案,内容比较多,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明确地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从1999年4月1日起,收养必须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之日,便是收养关系成立之日。凡是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法律一概不予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法律修改之前的若有以民间私下协议方式成立的事实收养,又该怎样处理呢?而题主的问题恰恰就涉及到这个时间段。

所谓的事实收养,是指收养、送养双方的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没有办理原来规定的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地共同生活的行为。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实务上,事实收养一般依照这个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从)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如果将以上内容简单地概括一下,就是:1994-1995年送人的女儿,不论是否办理了收养相关的手续,只要为亲友和当地群众认可,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名义,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即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当然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因送养行为而产生的亲生父母与送养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地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送养之后,送养的女儿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更直白地说:由于送养行为,从此血亲成路人,一拍两散,完全可以了无牵挂。

很明显:只要认定1994-1995年的送养行为合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是合法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家人;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便不再是法律意义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根本就不是一家人。从相互关系的角度说:亲生父母没有实际抚养过送养的女儿,自然,也无权要求送养的女儿赡养亲生父母;与此相应,送养的女儿没有法律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当然,也无权要求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种关系也是相互的,并不是单向的。被送养的女儿真正要赡养的人,当然是自己的养父母。

从法律的角度谈问题,让人感觉冷冰冰的,有时候还确实很伤感情。这里,还是要强调一句:如果被送养的女儿有赡养能力,也愿意赡养其亲生母亲,养父母也通情达理地同意,被送养的女儿自然也可以赡养自己的亲生母亲,但永远不会是法定义务。

一个朋友发消息让我把小孩的出生证明借她,我没借,做错了吗

我老公战友的孩子得了脑炎住院,要借我孩子的医保卡用,我老公想都不想就同意借了,我不同意借,这个是严重的病啊,以后都是和身份信息连在一起的,孩子以后上学工作有影响,他还和我吵架说我没有同情心,没有人情味,见死不救,遇到这样分不清轻重的人真的是太累了。

OK,关于把孩子送给姥姥家犯法吗和女儿不能为娘家传后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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