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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的理由

admin4个月前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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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755-79000《收养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收养人收养:有特殊困难且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监护人等。收养关系一旦确立,父母子女关系消失,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和组织可以作为收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法对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适用于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养子女、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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