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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admin2周前788

今天给各位分享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不小心和意外的区别
  2.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的区别
  3.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4. 什么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5. 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异同
  6. 意外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7. 损害和损耗的区别

不小心和意外的区别

区别:

1、不小心存在主观能动的作用,是当事人没有完全做好而导致了事故发生,存在当事人的过失。

2、意外是与人无关的各种因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不小心,是指不是有意的,不是有心的。

4、意外,词语意思是指意料之外、料想不到的事件(通常指不好的事件但有时指的事件不分好坏)。

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受害人对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都不负举证责任,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因而它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并不在于对“反社会性”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并以保险制度和损失分担制度为基础来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因而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制裁不法行为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已失去了法律责任所固有的含义;而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思想仍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仍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的最终要件,民事责任仍有行为人承担,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等有社会分担损失,因而推定过错责任保持了民事责任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由于无过错责任并非绝对责任,行为人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而主张抗辩,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而推定过错责任,由于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对加害人的抗辩事由没有任何限制。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没有预见,以至于发生危险后果的心理态度。

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最关键的是要将其与意外事件相区别。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便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

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69]例如,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农民铺放在公路上的稻草上驶过,轧死了睡在稻草下的,—瘦小精神病人。

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机不可能预见到有人雨夜睡在稻草下,因而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后果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在这个问题上,应根据前述判断基础、判断方法与判断标准,全面、客观、准确地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

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人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

只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入所不能预见的其他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

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什么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ForceMajeureClause)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应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①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②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可能延迟履行,等通车后再履行。所谓不可抗力,在中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包括:不可抗力内容;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⑴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⑵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⑶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⑴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⑵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⑶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⑴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⑵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异同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本质区别。

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

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外事故的定义是什么

1、意外事故,就是指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不是出于人的本意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够被人抗拒或者不能够被人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2、意外事故是指造成人员的伤害、死亡或设备设施的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有生产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之分。生产事故也算是意外事故,它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们身体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损害和损耗的区别

损害与损耗的区别是!

损害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会状态导致事故或意外事件发生,能对人造成伤害和财产造成损失,对环境造成破坏,即损害。

而损耗则是同常生产工作中或曰常生活中,由于工艺或人为的不正当操作导致计划外的增加消耗,即损耗。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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