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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出院多久做工伤鉴定合适(能做伤残鉴定吗)

admin2周前360

大家好,关于工伤出院多久做工伤鉴定合适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出院后,出院一个月,能做伤残鉴定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工伤伤残鉴定是跟到二次手术以后做好还是提前做好
  2. 工伤认定后,早点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还是迟点去鉴定
  3. 因工伤住院,用了医保报销,出院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4. 工伤鉴定已出还需要做司法鉴定吗
  5. 2021工伤骨折鉴定完,什么时候发放赔偿
  6. 出院后,出院一个月,能做伤残鉴定吗
  7. 工伤认定下来了,但公司不办出院拿不到出院证明,怎么做工伤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是跟到二次手术以后做好还是提前做好

要求是伤势恢复做,一般停工留薪期满,就要做伤残鉴定,具体时间咨询参保的社保局,各地有规定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工伤认定后,早点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还是迟点去鉴定

可以先申报单位,如果单位同意就可以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因工伤住院,用了医保报销,出院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要求是伤势恢复做,一般停工留薪期满,就要做伤残鉴定,具体时间咨询参保的社保局,各地有规定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工伤鉴定已出还需要做司法鉴定吗

工伤鉴定已经出来了就不需要做司法鉴定了,因为工伤保险赔偿是以工伤鉴定结果为标准的,司法鉴定结果对工伤保险赔偿没有用处,工伤鉴定等级结果是工伤伤残补助赔偿的依据,比如如果工伤鉴定等级是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赔偿金就是十个月工资额。

2021工伤骨折鉴定完,什么时候发放赔偿

1-6个月。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不同的情形分别支付赔偿款;

2、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如医药费,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垫付,后期报销,不需要支付给劳动都本人;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部分费用在完成工伤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后,一个月左右可以到公司账户,至于公司什么时候转到工伤职工账户,要看用人单位的效率;

3、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一部分是按月支付,比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级别达到10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部分费用是在受伤职工离职之后才支付的;

出院后,出院一个月,能做伤残鉴定吗

最好2个月在做鉴定,此时基本稳定。公伤的话,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不收费。如果是人身损害,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收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认定下来了,但公司不办出院拿不到出院证明,怎么做工伤鉴定

劳动者正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结清住院费用,无法拿到出院证明,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医疗机构病历病区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交病案室保管,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复印病历提交;

二、督促单位结清费用;

三、自己垫付部分款项结清费用;

四、申请人社局查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国卫医发〔2013〕31号

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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