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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安全生产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谁决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什么部门决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1、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行政单位罚款上缴财政怎么处理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中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较大数额各地的标准不同。
有人认为,界定“较大数额罚款”,可以借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提到,“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针对罚款数额,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可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而这一认定方法,已基本成为行业共识。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是什么性质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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