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电话

把孩子交给母亲抚养犯法吗(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的那些家长最后会后悔吗)

admin2周前839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把孩子交给母亲抚养犯法吗的一些知识点,和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的那些家长最后会后悔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请问父母离婚法院把我判决给爸爸,以后还有义务赡养母亲吗

您好,我是陈群律师,谢谢邀请。

您问:父母离婚,您被判给父亲,以后还要不要赡养母亲?

一、陈群律师先给您直接上法条吧!

你看一下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就明白应该怎么说、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于法于情于理,您都应该赡养母亲。

1、父母离婚,那是他们以法律手段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他们的婚姻关系本来就是依法设立的。现在关系维持不下去了,所以就依法解除。

2、您和父母是血缘关系,是天然的,不能也不应该解除。

3、母亲生您养您,对您有恩,您应该报恩。而不应该计较母亲在离婚后有没有继续抚养。假设母亲没有继续抚养,那不是她本人的原因,而是判决使然。

为什么不能随母亲姓科学解释

姓氏,属于典型的一个社会人文领域的现象,而基因流传,属于生物学领域。

二者之间,可能在从母系氏族→父权社会的演变过程中,有一定的交融和联系,但无论如何,其实跟谁姓,其实都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重要。

从生物学角度来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基因共同遗传,而且这种基因,在一代两代人之间,可能还稍微有点“亲情”,一旦过了3代,你的儿子女儿,或你的孙子孙女,再去和其他的人通婚一直延续,那么其实到了第3、第4代,基因就已经被其他人的基因,通婚、繁育,你的所谓的那点“基因”,就已经被稀释了不少了。

所以,“传宗接代”是一个伪命题,你看古代中国那么多皇帝,那么多嫔妃、子嗣,流传到如今,有多少人敢说自己是正统的皇家血脉的?连古代皇帝那么牛都做不到的事情,普通人又怎么能期待所谓的“传宗接代”呢?所谓三代以后,你孙子的儿子,和你能有多亲?

至于姓氏嘛,其实姓名只是一个符号和代名词,叫什么都无所谓,只要能够叫得答应,姓名,主要还是起到一个“符号”代名词的作用,要说从文化和宗族社会这些方面遗传点啥,那是生物学领域的事情。

至于中国大多是随父姓,也只是因为社会历史变迁演变过来的一种习俗而已,只能说大流如此,可能刚好发展到封建社会之后,男权主义了,然后就延续下来的传统吧。

生活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个现象,学历越高、知识层次越高的家庭,对小孩的姓氏就越不纠结,甚至丁克、干脆不要小孩的家庭也越多,而越是学历和知识文化低一些的家庭,就越看重所谓的“宗族”和传宗接代想法,可能这和家庭成员的层次也有关系吧。

总之,如果社会习俗都是随父姓,如果“从大流”能够给你的家庭带来更多的和谐,那么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何乐而不为呢?反正从实质上,生物学道理上,母亲和父亲对子女的遗传基因,都大致相同,反正到了第N代,不管是母亲还是父亲,跟父亲姓了的,又能怎么样?长生不老吗?所以,反正谁的基因,到了第N代,都是被稀释得可以忽略不计的,都留不住,何苦纠结呢?

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的那些家长最后会后悔吗

我身边人的经历是:非常后悔!

我四叔和四娘第一胎就是双胞胎闺女,当时正赶上计划生育比较严重,家里也穷,所以找了一个中间人我喊表叔的给找了个好人家送出去了一个,当时说好的就是给人家当亲闺女养,以后不再联系了。

后来我四叔和四娘就带着剩下的这个女孩东躲西藏的想要男孩。在流浪的路上一边做生意一边要孩子,那几年说起来我四娘还是掉眼泪,挺苦的,有时候白天都不知道今天晚上会住在哪,有时候还遭人举报。

后来在一个远房亲戚的帮助下藏在他们那里的郊区,开始收废品,又生了第二胎还是女孩。那当然还不能回家呀,就继续在外边收废品。也就是真的命运眷顾,那几年废品生意特别赚钱,四叔四娘虽然没有生到男孩但是钱挣了不少。

直到我四娘35岁那年又怀了第三胎,我的堂弟出生了,这时候计划生育也没那么禁了,四叔娃也生了钱也挣了。

回到我们镇上买了一大块地皮盖了房子,建了废品收购站,后来又给大女儿投资承包了一个幼儿园,成了我们那里的“废品王”,励志的榜样。

自从在镇上站稳脚跟之后,我四叔和四娘就开始联系当年那个中间人表叔,想把第一胎送出去的女儿认回来,前后找了有无数次,那个中间人表叔也联系了我那个堂妹的养父母,说孩子很好,什么也不知道,所以对方始终没同意他们见孩子。

去年我回家我四娘四叔还在坚持不懈的求那个中间人去找我那个堂妹的养父母,哭着抹泪,言语之间埋怨人家养父母不近人情什么的,说就算不要回来,就见见面认一下子就行。表叔的意思对方养父母对我四叔四娘的行为已经很生气了,现在就是躲着不见,孩子在哪他现在也不知道,他会再努力联系的。

所以,你看,我四叔四娘现在是不是非常后悔呢?虽说她们是我的亲人,但是我还是想说,或许不打扰才是我那个堂妹最好的保护。

离婚三年了,前夫现在非要把孩子给我,怎么办我还是一个人

你好!

抚养孩子是你的法定义务,不可推卸。

前夫要把孩子给你,那就是离婚后这三年,孩子一直在前夫那里抚养,现在前夫要求你来抚养。这并没有错,你说目前你还是一个人,所以你就不想抚养?这肯定不是理由。

夫妻离婚后,孩子归男方,现在女方偷偷把孩子抱走了,这违法吗

监护权在你手上,小孩可以被亲妈偷偷暴走,也可能会被人贩子暴走。既然说是偷偷抱走,也就是说亲妈不可能当着你家人的面把孩子暴走,你们当时不知道,还好不是人贩子。

估计是妈妈想孩子了呗,男方家不同意让妈妈带,所以孩子妈妈就想歪主意了。我建议你们还是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好好谈谈。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感情不合离婚,我母亲快80岁了带不了孩子,可以把孩子给他妈妈吗

夫妻之间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就闹着离婚,而且还要把抚养孩子的责任推给对方的父母,显然不合乎情理。

你的母亲快80岁了,带不动孩子了,难道他的母亲年龄还小吗?即使他的母亲年龄比你母亲小一点,你这样做于情于理也是说不过去的。本来是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为什么要推给别人呢?你的这种做法,无疑就是一种道德绑架和要挟。

大家都知道,父母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只是血缘上的旁糸亲属,为你们带孩子只是一种义务而不是责任。说句你们不爱听的话:“帮你们带孩子是人情,不帮是本份。”你们没有权力把责任强加给双方的老人。

在现实生活中,恋爱、婚姻乃至离婚,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也允许结、离自由。但是,离婚不能太随意和任性,你在气头上,一冲动提出离婚了,自己感到轻松了,却牵动了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20多个人的精力和关注,而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孩子。无论他(她)对你们的离婚理解不理解,在他(她)的心里深处,都会感到一种恐惧和不安,甚至做梦都会被惊醒的。

人们常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这辈子能成为夫妻,那是几辈子修来的缘分。夫妻在一起生活,闹一点小情绪、发生一点小摩擦和矛盾,就把它当做生活中的一点情趣罢了,何必撕破脸皮和感情,走到非要离婚的地步,而伤及无辜呢!

“天上下雨地下流,小两口吵架不记仇。”一哭二闹三上吊,这是女人的天性,也是在丈夫面前撒娇的法宝。作为男人要大度一点,哄着、宠着、让着她不就得啦,只要不是原则的问题,不必要斤斤计较。

和谐幸福的婚姻,不但能使两个人的生活愉悦、精神焕发,而且还能创造出许多的想象力,有时候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OK,关于把孩子交给母亲抚养犯法吗和把孩子送给别人抚养的那些家长最后会后悔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链接:http://flzs.12364.com/flzs/ff7b0d974902c741.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