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先行登记保存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先行登记保存适用范围,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先行登记保存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 什么叫按先行存储
- 什么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未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能不能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为
-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如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
- 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 先行登记保存适用范围
什么叫按先行存储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
什么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了避免证据的损毁导致危害发生,危险扩大等情况,依法对相关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相关主体的财物进行暂时控制的行为。
由此保证在控制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七天,行政机关应该在七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未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能不能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为
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未具有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不破坏有关证据的前提下能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行为,同时要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具有该事项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等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来进行处理;但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由于本身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应该在现场维护好相关证据,并立即将情况马上报告给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要求马上派员到场进行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如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登记保存7日并不是案件调查的期限,在这7天内主要作以下几点就可以了: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3)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设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程序中的一种执法手段,其强制性较为有限,主要用于调查的起始阶段,目的是便于行政机关保全证据并确定是否立案调查,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设定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解除行政强制法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除“防止证据损毁”与先行登记保存近似外,其适用更为广泛。它是行政机关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自由或财物上的强制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扣押与先行登记保存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查封、扣押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处罚行为中的一种取证手段、一个环节,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范围。
2、期限不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3、方式不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就地登记保存,当事人负有保管义务,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但不改变其占有。查封、扣押是对当事人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功能较为单一,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如何有效的固定证据,通常有紧迫性,但尚不足以或者不适宜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功能侧重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发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实践中应当厘清二者的关系,避免引发纠纷。
先行登记保存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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