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发票丢失登报声明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发票丢失怎么登报声明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和发票丢失怎么登报声明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开出的发票,钱没有收回来,发票丢了,写一个什么样的声明
- 个人购房发票登报挂失范文
- 发票遗失为什么要登报
- 发票丢失怎么登报声明
- 维修基金丢失怎么登报
- 发票遗失作废声明怎么写
-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的登报流程是怎么样的
开出的发票,钱没有收回来,发票丢了,写一个什么样的声明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要查明原因,然后再根据以下情况操作: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个人购房发票登报挂失范文
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将购房的发票在什么地方丢失了,现登报挂失,此今日起开始作废
发票遗失为什么要登报
发票丢失了,先联系税务局,按照税务局的意见来处理,各地税务局要求会有不同。登报挂失的文字内容,税务局有现成的。在当地的报纸上登报就可以,一般50-100元的费用。
发票丢失怎么登报声明
发票登报遗失是有固定的格式的,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格式不同。
1、联系报业或媒体代理机构,一般要求是市属或以上级别的报业。
2、填写报业的登报模板,
a.普通发票登报格式模板:
xxxxxxxxx有限公司(税号:110XXXXXXX)不慎遗失北京......发票,发票代码:xxxxxx,发票号码:xxxxxxxx,特此声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登报格式模板:
兹有我司XXXXXXXXXX公司,因我司管理失误,遗失XXXX年X月XX日购入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文二联电脑版)一份(二联),发票代码XXXXX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XXX,已开具,已申报已缴纳税款,盖发票专用章。现声明遗失!
3、完成登报。
维修基金丢失怎么登报
补办丢失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程序:
1、到维修基金窗口,补办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备案合同、购房发票进行查档核实,如确认已交,由窗口工作人员给予出具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
2、到当地的报社登报声明丢失收据作废。
3、拿刊登丢失票据声明作废的报纸,再回到维修资金窗口,并附带出具登报手续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后,留存报纸、登报手续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然后,窗口工作人员到局财务科进行办理。
发票遗失作废声明怎么写
增值税普通发票虽然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但它也是一种商事凭证,不管是财务入账还是纳税申报时都需要用到。如果发票丢失,不管是已经开具还是尚未开具的空白发票,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然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1、登报申明作废
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应当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所刊登申明的报纸必须是公开发行的报纸。
2、报案
向公安机关报案,取得报案的受理证明。如果公安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则需要不予受理的回执。
3、挂失
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4、接受处罚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未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进行行政处罚,出具《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的登报流程是怎么样的
智慧财税服务商省心办为您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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