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是离婚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再婚也是婚姻的一种。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它的产生和消灭必须经过法律程序。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婚姻登记处将签发《结婚证》和撤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件。这样,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了法律的恢复和保护。没有办理再婚登记而同居,既不能取得合法婚姻状况,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与家庭关系有关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另一方。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