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解决纠纷的调解方式有哪些方法的问题,以及和赡养纠纷调解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一、开庭前调解与开庭后调解有什么区别
1、虽说都是调解,但是时间的不同,会带来调解结果不同。
2、以离婚案件为例,在开庭前调解,当事人一般都会站在自己的角度,要对方接受自己的调解方案。
3、当事人到法院开庭之前一般也会多次协商。比如双方曾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男方每月给抚养费3000元,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争议。所以,双方都有一个心理期望值,希望开庭调解后,对方能给自己更大的利益。
4、但是在开庭后,法官基本查明了事实,在调解过程中会适当释明法律,这就会影响到双方的心理期望值。
5、比如如果孩子未满2周岁,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孩子抚养权会归女方,这时候女方会占更大的优势,从而在调解中占有先机。
6、开庭后调解,一般法官也会组织调解,但这时候会因为审理期限的原因,不会无限期的等当事人调解。所以,开完庭,法官可能随时判决。一旦判决,当事人想调解也没办法了。
二、邻居纠纷对方不接受调解怎么处理
那只能上法院了,邻居纠纷有时很麻烦,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调解,这样就能把纠纷解决,又不伤邻里的感情,毕竟抬头不见低头见,要是闹到法院,既费时又费力,各种手续麻烦死了,结果不一定让双方满意,即使法院执行了,你想邻居不服,还要找你闹事呢。
三、怎样解决班级矛盾问题
班级矛盾问题应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1.加强沟通:加强班级内师生之间的沟通,增加相互之间的了解,举行一些班会、有意义的活动,增强班级凝聚力。
2.师生民主协商:对于一些涉及班级的事情,比如教室占用、活动安排、教学质量等,应该采用师生民主协商的方式,听取双方意见,协商解决问题。
3.引导心理疏导:在解决班级矛盾问题时,应该充分了解班级中每位同学的情况,对于一些情感问题,应该给予心理疏导,引导同学正确处理矛盾。
4.班级管理加强:班主任应该在管理班级时,采用民主、公正、严格的方式,做到严格管理,协调分配,依法治学,推动和谐班级建设,为班级矛盾的解决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司法局可以处理民事纠纷吗
1、可以的。司法局在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司法所是可以对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但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且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自愿履行。
2、因为该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如果一方不予履行,守约方可以就争议的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以该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五、调解有哪几种调解的效力如何
1、人民调解又称为群众调解或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是通过调解委员会,由人民群众自己解决民间纠纷,进行自我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2、行政调解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3、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进行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法庭调解又叫诉讼中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案件的过程中,经当事人的请求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的组成部分。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则依法判决。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内容
1、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
2、二、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和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七、法律上调解与协调是什么意思
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庭外和解: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法庭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法院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人民法院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
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行政机关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法院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法院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
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法院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法院调解规范。
4.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始终要贯彻自愿原则。
调解能否开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调解过程中是否同意让步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结束时是否能达成调解协议、达成何种内容的协议
OK,关于解决纠纷的调解方式有哪些方法和赡养纠纷调解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