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公诉案件审查期限的问题,以及和公诉期是什么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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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移交检察院多长时间公诉
正常1个月时间,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不得超过2次,每年时间不超过1个月。
公诉期是什么
公诉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指的是检察机关在接到初次立案之日开始计算,提起公诉的法定期限。
具体来说,对于一般非缓刑案件,公诉期为3个月;对于缓刑案件,则为6个月。在公诉期内,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处理。
如果公诉期到期后,检察机关仍未提起公诉或者未准备好起诉材料,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起诉,以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期的设定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律对检察机关起诉决定的约束,促进诉讼公正和加强司法监督。
15天公诉期什么意思
严格来讲不是起诉期15天而是起诉后正好到公诉期,人民检察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了公诉,公诉期实际上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的时间是一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后延长15天。有很多的案件起诉时间是不同的,具体要看立案时间等。
起诉后就到公诉期是什么意思?
起诉后就到公诉期的意思是检察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审查起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公诉案件中,起诉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结束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也受时间限制,检察院不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而且要对做出的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对公诉案件的超期审理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接到案件后一般多久时间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最多退两次)。
因此,检察院接到案件后一般会在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具体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最不会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
刑罚变更案件办理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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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的过程,也可以说是一个系统过程,其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可以分为刑事拘留和逮捕两个阶段。
拘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实践中,很多案子拘留期限都被延长至30日。因此,对于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
逮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为3个月,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申请延长2-4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阶段,为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案子由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检察院审查这个案件,看是否构成犯罪,有无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是否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段时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
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最多可以两次。二是在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第三阶段,为法院审理阶段。这个阶段,案子由检察院移送到法院。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二十日。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公诉时效性是什么意思
公诉时效是指刑事诉讼公诉案有时间期限,在公诉案件中,一般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以延长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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