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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补偿承租人规定(次承租人***补偿权益)

admin2周前398

虹口区动迁补偿标准2021

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既有现代化的设施,同时也带有过去建筑的已写影子,而在城市化建设的金成长,对于城市里老破小的一些建筑,多数都是需要拆除的,那2021年上海动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房屋***补偿有哪些计算公式呢?

一、2021年上海动迁补偿标准

1、搬迁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内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计算;城区范围以外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900元/户的,按900元/户计算。

3、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规定的奖励期限提前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城区范围以内奖励标准为:第一奖励期内奖励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计算;第二奖励期内奖励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户的按12000元/户计算;超过第二奖励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城区范围以外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4、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标准

对未经登记建筑属附房或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在2010年7月1日后搭建的,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

5、特殊特困补助标准

对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常住户籍且为实际居住的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特殊特困被征收对象,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补助对象及金额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举报或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6、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

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住宅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20%和80%进行货币补偿;并对承租人参照个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补偿计算公式

1、房屋***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人或承租人)房屋***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对***房屋承租人如何补偿?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项目一般有: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应当对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规定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5、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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