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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物权法四个解释)

admin1周前625

大家好,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物权法四个解释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物权法》前后发生的案件是否可用
  2. 物权法第七章解释
  3. 物权法125条司法解释
  4. 物权法第200条司法解释
  5. 物权法七四条司法解释
  6. 物权法解释第14条
  7. 物权法四个解释

《物权法》前后发生的案件是否可用

《物权法》解释(一)实施后,新受理案件适用。最高法关于《物权法》解释(一),不适用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物权法第七章解释

第七章是关于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规定。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等相对而言的,并不是说物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所谓的权利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现代社会不承认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物权法125条司法解释

第12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解读: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明确了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这几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人的其他权利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转让必经批准;其他方式的流转备案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特殊情况必须经法定程序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可以收回;自愿可交回,但应提前半年提出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3、林地的承包、四荒土地的承包,可以继承;家庭承包可以继承收益

物权法第200条司法解释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物权法七四条司法解释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解释第14条

1.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3.●条文解读

本法第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本条则具体明确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的时间,即“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即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自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始告完成。

物权法四个解释

1、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解释:(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典权期限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约定典权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例如,对不动产设定质权,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2、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解释:(1)一个独立的有体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内容不相容的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例如,对于依附于主物的从物,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比如,脚蹬之于自行车。

3、公示原则。指在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公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进行,即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动产的物权变动为交付。例如,房屋买卖也就是物权变动必须登记,而动产像牛、羊等,物权变动只是交付即可,即为公示了。

4、公信原则。指物权变动经过公示后产生的公信力。解释:(1)对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2)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例如,甲从乙处买了一套房子,付钱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又将房子卖给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从法律上丙为房子的权利人。丙又将房子卖给丁,丁从房屋登记管理处查到丙为房屋所有人,于是付钱给丙,又过户登记,取得所有权。丁即为相信房屋登记的公信力而购买该房屋的。而甲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好了,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和物权法四个解释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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