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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司法解释2021全文)

admin1周前832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行政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行政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司法解释2021全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行政官司二审如何翻案
  2. 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司法解释2021全文
  3. 行政诉讼一审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二审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
  4.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几种情况
  5. 二审行政上诉怎么算立案
  6. 行政申请再审立案审查是什么意思
  7. 上诉的行政案件中哪些需要发回重审

行政官司二审如何翻案

大家都知道诉讼打官司中一审是最重要的,不管出于什么角度一审认定的事实、判决结果,到二审都是很难推翻的。二审法官面对可能改判的案件并不一定都会直接改判,可能会多次劝说你调解结案、可能会通知一审法官,让一审法官劝说你调解。因为二审法官改判不仅会影响一审法官的结案正确率,一个案件改判可能还需要上报庭长、审委会,流程繁杂、时间较长。而且二审是终审判决,当事人针对二审只能申请再审,再审不受理、没翻案还好,如果再审翻案了,二审法官所受到的追责更加严重,国家不也出台了案件终身责任制么。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想在二审翻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也并不是没有操作空间,律师来告诉你在拿到一审判决后怎么做更有利于翻案。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诉状

这一条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如果没有上诉二审都没有那就肯定不会存在翻案了。

仔细梳理一审诉讼中的流程

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发回重审。我们学法的经常讲,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所以在实务中,一旦二审发现一审程序有误,极有可能发回重审,我们就又有了再一次接受一审审理的机会。

程序方面主要包括:

1、法院是否给与了足够的举证期限: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天举证期限;

2、缺席判决或者无法送达起诉材料的案件是否完全履行了公告送达流程;

3、实际开庭法官不是判决书或者传票送达上留名字的法官;

4、开庭没有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5、先裁决后取证;

6、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

在刑事案件中还有:

7、超时限询问查证,刑讯逼供;

8、非法搜查;

9、钓鱼取证;

10、只有一名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证据;

11、执法人员未取得相应执法资格;

12、采取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且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3、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

仔细阅览判决书内容,核查有无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

在判决中一般法官都会在判决最后追加一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也就表明法官对于判决没有说到诉讼请求也处理了,处理意见是驳回,这一点一般法官都不会犯错。

但是如果一个案子原被告过多的时候,法官案件积压多、书写判决压力大,极有可能出现遗漏当事人的情况,尤其是在案件中不重要的第三人,很有可能没有写进判决书中。这时候我们就可以以这一点向二审法院提出要求——发回重审。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种情况主要看二审代理律师是否能够把二审法官说服,操作难度比较高,需要专业律师仔细研读分析一审判决中的“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找到其中的纰漏才有可能发回重审。

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则司法解释2021全文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

行政诉讼一审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二审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

简单的说,行政诉讼法有明确规定,诉讼中被告对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除非原告同意,否则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二审中,可以提交新证据,但新证据是一审新发现或新取得的证据,一审已经存在但未提交或不提交的,不是新证据。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几种情况

【1】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改判。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二审法院说:一审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是二审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共有上述四种情况。

二审行政上诉怎么算立案

二审行政上述怎么算立案?这个问题答案是这样的,如果是一审判决你认为判决的不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那么怎么算立案呢只要你讲二审的上诉材料在二审的立案厅进行立案审核但二审立案厅通知你缴费的时候,就说明你的案件已经通过审核,就是立案成功了

行政申请再审立案审查是什么意思

一审过后有一方不服判决上诉了,但还是对结果不满意,所以申请再审,再审立案的时候也要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符合就会立案。再审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再审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等事项。

上诉的行政案件中哪些需要发回重审

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6)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8)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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