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拐卖犯法吗怎么处理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拐卖儿童处罚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把不认识的妇女儿童带回家不管了违法吗
触犯了法律
事实上不管该女子有无主观意识,在未帮助该儿童寻找父母情况下就直接将其带回家试图收养,其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法律。
拐卖儿童处罚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
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未遂怎么处理
拐卖未遂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应当严格依法处理。原因是拐卖未遂涉及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身安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内容延伸:针对拐卖未遂的处理,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处理过程中也需要关注受害人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此外,加强对拐卖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也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措施。
法律现在对拐卖行为打击力度很大,那么对买家的行为有何惩罚呢
◇"买方有罪",花钱买天伦?应予以重罚
拐卖的目的是卖掉,是做生意,是利润,不是强奸这种脱了裤子忍不住的瞬间欲望。
所以买主才是罪恶的根源,不解决买主们的强烈需求,也就无法断绝人贩子铤而走险的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副局长阎志也对打拐问题指出"买卖双方处于供需两端,对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具有重要地位,过于宽宥需求端,不利于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客观而言,拐卖人口的猖獗,固然与不法分子的贪婪、毒辣有关,但更与买方市场太大有关。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拐卖者往往受到严厉处罚,而收买者却被轻轻放过。
媒体传播过不少买方囚禁、绑架、多次强奸、伤害被拐妇女的消息,但却从未有过买家被判处重刑。
收买方只需要承担三年以下的牢狱之灾,连赔偿道歉都没有,甚至在这基础上还可以从轻处罚。被拐卖者家庭所承担的极端痛苦,同买方所承受的轻微代价相比,显得极其不公。
甚至购买赃物、动物的判决都比买人的判处严重许多:
2013年3月17日,汪某大肆收购赃物手机,犯销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万元;
2019年3月19日,经漳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漳浦县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曾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且因为曾某有自首的情节,遂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犯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但因为没有虐待孩子和阻拦解救,所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是的,他没有虐待孩子,但是一个家庭的骨肉分离之痛,受害者父母日夜饱受的精神创伤,从轻处罚的判决似乎难以平息众怒。而更让人泪目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找回的孩子大多数不记得家人,并且都有了自己的人生,宝贝可以回家但是无法真正团圆!
为此大家一而再再而三得给出意见,希望加大对买方的惩处力度。但事实上,目前刑法中对买方的判决,也是近几年各界不断呼吁后做出的新调整。
2015年之前的《刑法》规定,买方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当时立法者认为,相比于拐卖一方,收买方具有较小的主观恶性。不追究形式责任可以让收买者相对配合,减少执法人员在解救行动中受到的阻挠。
但这也制造了一种"买方无罪"的认知错觉。在过去相当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99%的收买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这一条款广受诟病,这才促成了2015年立法机构对《刑法》的修改,由"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从轻处罚"。
这也意味着,只要存在收买行为,买方就要承担刑责,毫无通融的余地。这在一定程度上震慑收买者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这是司法上的进步,但对于公众来说,这样的进步还是不尽如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罗翔老师也曾对买方判决作出评价"难道人都比不过动物了吗?买个大熊猫都要判十年以上,情节严重可判无期;买个金丝猴至少也要被判5年以上;就连买七只受法律保护的鹦鹉也会被判三年以上。并说出了人不如猴的调侃语句!"
其实不论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都是随着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变化,在不同时刻、不同地区、不同产品上时常变化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成熟的条件下,买方市场是市场经济主要的、经常的形态。
唯有消除非法需求,进而消除市场,这样才能扭转局面。
古代拐卖儿童是什么罪不同时期有什么区别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在古代,拐卖儿童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中国古代非常注重人伦。而将孩子从父母怀中拐走,是导致人伦丧失的大罪,当然会给予重判。
早在汉代,拐卖儿童是极为严重的罪行,同聚众造反、抢劫杀人、挖人祖坟盗墓一样的罪行。
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会被分尸。也就是先斩首,然而将四肢砍成几段公开示众。
从汉代以后,中国古代王朝大体沿用这个法律,只是有时候轻一些。
唐代法律规定,拐卖儿童卖做奴婢(形同奴隶)的人贩子,判处绞刑,比分尸好一些。
宋代也是一样,人贩子一律绞刑。宋代还有特殊的地方,就是买家和中间人,一样也会被严惩,只是判的略轻一些。比如人贩子杀头,买家和中间人就要流放充军。
元代也差不多。蒙古人法律简单粗暴:人贩子不论拐卖儿童去干什么,一律是死罪。
明代就更吓人。法律规定,如果拐卖儿童将其弄伤弄残去乞讨,是极为严重的罪行。
人贩子要被凌迟处死,也就是杀千刀。
更利害的是,人贩子家里妻儿无论是否知情一律流放2000里外。
看看,不但要处理主犯,连家人也要连坐。
清代也是类似。大家都看过《红楼梦》吧。拐走甄英莲的人贩子,被贾雨村下令押赴刑场斩首示众。贾雨村虽无良,处决人贩子也算做了一件好事。
其实古代拐卖儿童的目的,和今天有很大区别。
今天的拐卖儿童,绝大部分是不能生育者购买孩子试图将来养老。
古代没有生育限制,而且家族关系亲密。不能生育者基本都在宗族内收养(过继)儿童,没有必要购买。
古代拐卖儿童多是卖做奴仆,就比如甄英莲被拐卖养大后卖给别人做丫鬟。
个人认为,人贩子如果采用拐骗甚至抢夺方式拐卖儿童,罪行比杀人罪要严重的多,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更大。
这种人贩子,应该重判。
如果交给萨沙来判刑,我全部判他们用明代剥皮酷刑处决,人皮还要充上草在全国示众。
民法典拐卖男性犯法吗
拐卖成年男人,不构成拐卖类犯罪。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对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包括成年男性)构成什么没有具体罪名。
但是,如果在拐卖成年男性的过程中如果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等。
不收钱算拐卖吗
这个主要得看是否实施了拐卖的这个行为,如果他实际参加了拐走小孩这件事,那就算是成立犯罪,不管是否收钱。如果没有参与拐小孩或者之后的任何过程,就不算。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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