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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

admin3个月前74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这个问题,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劳动法里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的是什么

所谓的“劳动保护”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劳动卫生保护等两个基本内容。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

一、劳动保护中的劳动安全保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以及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我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技术规程的要包括:①机器设备的安全;②电气设备的安全;③锅炉、压力的容器的安全;④建筑工程的安全;⑤交通道路的安全。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安全技术规程使各种生产设备达到安全标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外,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止、消除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我国制定了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粉尘危害的决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防治尘肺病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卫生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防止粉尘危害;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③防止噪声和强光的刺激;④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⑤通风和照明;⑥个人保护用品的供给。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劳动卫生规程达到劳动卫生标准,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1、最容易体现的规定就是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集体合同规定》“第二章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劳动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中,也把劳动条件和合格安全生产条件并列为一项。从立法上来看,劳动条件包括了劳动保护条件。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通过上述规定,把我国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进一步细化;用工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1)、劳动者维持和再生产出劳动能力的物质条件,即生活资料。

(2)、劳动者借以实现其劳动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

(3)、生产过程中有关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和劳动程度等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厂房和机器的安全卫生、安全防护状况、车间的气温条件、环境条件、减轻工作强度的机械化和按照各种发放劳防用品等)

二、未成年人应受法律的哪些保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作为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并加以保护的特殊群体,除享有一般主体都享有的大多数权利外,国家还通过立法在不同的法律中赋予他们许多特殊的权利,旨在体现和落实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主要有:刑事豁免权。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时享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刑法》第17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进入有关场所有优惠权:《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根据这个规定,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进入上述场所活动时,有关场所应当予以优惠。个人犯罪资料不受媒体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批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不受歧视权。《保护法》第8条、第44条和《预防法》第23条、第36条第2款,第39条第2款,第48条分别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权。根据《预防法》第39条第1款和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或被执行刑罚期间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判决生效前学籍不受取消权。《预防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因此,只要法院判决未生效,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或主要机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学籍。受遗弃、虐待时有向多方请求保护的权利。根据《预防法》第41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受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有关被请求单位均不得借故推诿,必要时还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分配遗产时应受照顾的权利。《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该款规定,未成年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胎儿的继承份额受超前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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