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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admin1周前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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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哪些
  2. 简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是什么
  3. 什么是代位权怎样行使代位权
  4.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5.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6.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7. 代位权的行使应具备什么要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哪些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简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是什么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行使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

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其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法院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

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扩展资料:

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具体条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职能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一,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没有权利存在或者曾经存在的权利已行使完毕,债权人则失去代位行使的权利,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

学者认为《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权行使。

(三)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条件、范围及代位权诉讼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债权人的代位权

百度百科--代位权

什么是代位权怎样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请求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如下: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不做要求;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做要求;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别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有合法的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代位权的定义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代位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二、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行使应具备什么要件

一、代位权的行使应具备什么要件

1、代位权的行使应具备的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有什么特点

代位权有的特点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与代理权不同;

3、代位权是债权人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4、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代位权不是诉讼权,而是实体权。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代位权行使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和程序和简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是什么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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