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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那些
《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以下: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中的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
民法中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些机构通常以公益目的为主要宗旨,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
非营利法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成立目的上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法人的成立目的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不是为了营利。
运营上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法人在日常运营中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市场经营、商业活动等。
财产上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解散上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法人在解散时,应当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
监管上的非营利性:非营利法人应当接受政府监管,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非营利法人也可能存在一些营利性活动,如企业可能会开展一些公关、市场调研等活动,但这些活动所得收入并不会全部用于公益目的。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非营利法人也可能会从事一些营利性活动,如企业可能会开展一些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活动,但这些活动所得收入也必须用于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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