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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故意伤害成重伤量刑多少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成重伤量刑多少天)

admin1个月前756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成重伤量刑多少,把他人打致重伤,这种情况会如何判《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二级,起刑点可在三年到四

把他人打致重伤,这种情况会如何判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二级,起刑点可在三年到四年间,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级,起刑点室四到五年。这都是重伤一人的情况,每增加轻微伤一人量刑加一到二个月,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量刑增加三到四个月,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量刑增加五到六个月,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量刑增加一年到一年半,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量刑增加一年半到两年。

另外,还有从重得情节,比如累犯,也有从轻的情节,比如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

再另,还有法定免责的情况,比如正当防卫,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总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是十分复杂的,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研究了全部卷宗后才能得出比较靠谱的结论。

故意伤害罪定罪及量刑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1人死亡的,可以在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事实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轻伤二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下列手段致被害人身体器官缺损、身体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挖眼、割耳、鼻、挑筋、砍手足、剜髌骨的;故意用刀划面部、用硫酸等腐蚀性液体毁人容貌的;电击、烧烫他人隐私或要害部位的;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上述工具并使用的,在增加刑期幅度内从重考虑。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蓄意报复伤害他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怎么判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渝高法〔2014〕130号

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节选)

(二)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证人、鉴定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报复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接受他人雇佣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具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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