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继承法司法解释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 2021年新继承法的解释与适用
- 2021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解释
- 民法典1123条详细解释
- 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
- 最高法发布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方面有哪些
-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规定及解释
- 新继承法:未尽赡养义务或将无法继承房产,这样会杜绝子女不孝吗
2021年新继承法的解释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实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很详细的,比如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割比例有争执,如果起诉处理,人民法院通常会照顾到生活比较困难的继承人,还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
2021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解释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1123条详细解释
1,民法典1123条的规定是: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这是民法典关于继承方式的规定,该规定充分体现民事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遗嘱的,先俺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俺协议办理。
3,只有当事人即没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时候,才按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
有因为民法典继承篇较为复杂,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应用的解释和规定,能更好地使人们理解和适用法律。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被继承人的数码财产、信用卡、社交网络等也会作为遗产纳入继承范围,这使得继承的范围更广,且在互联网时代更具现实意义。同时,司法解释通过增加监护人受遗产分配时的义务、明确监护人应当如何支配遗产等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发布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中,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方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司法解释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
■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均被废止
最高法院副院长贺荣介绍,经前期梳理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自2020年6月以来,最高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清理结果,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
关于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直接废止的共89件,“废旧立新”的共计27件。修改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包括5类: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以及执行类18件。
■民法典时间效力可适用“有利溯及”
同时,最高法院还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
首先就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而根据立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法典适用“有利溯及”,比如说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就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负责人还介绍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
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婚姻家庭领域,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首先要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同时,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
在继承方面,负责人也介绍了亮点: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同时,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比如,实践中经常有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因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再次设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司法解释在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为确保遗产顺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使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接实践,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规定及解释
1.扩大遗产范围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
2.增加遗嘱继承形式
原《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此基础上,《民法典》新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新增遗嘱方式为老年人及身体行动不便的群体提供了便利。
新继承法:未尽赡养义务或将无法继承房产,这样会杜绝子女不孝吗
您好!
个人看法:财产可以检验人性,但是用来改变人性,很难。未尽赡养义务无法继承房产,杜绝不了子女不孝的现象。
我国一共就两个“继承法”,一个是1985年的《继承法》,一个是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但是,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做一个前后对比,结论很简单:没什么根本性变化,与其说新法,不如说做了一些无关痛痒的小调整而已——升级都谈不上。
关于题主提及的继承与赡养的关系问题,之所以给出“无法杜绝”的结论,有三个理由:
赡养与继承的关系,并非新法,而是旧规。《继承法》执行三十余年,其中存在的弊端、问题历来已久。新法未改,结论就是:之前是什么样,现在、未来依然存在,除非对“继承”大动手术。赡养判定困难。虽然这个说法有些绝对,但这是事实——我国有关赡养的法律法规中,也仅仅提及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谁能解释清楚这个定义的判定标准是什么?用模糊的东西来做出普适性的、唯一的判定结果,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妄图用法律改变人性的想法,过于理想。法律有两个根本作用:一是用来约束人的行为。这一点上,需要有严格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来形成约束,绝不能模棱两可——这是红线;二是用来鼓励人的行为。例如,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虽然强制,但是本意上是鼓励。而鼓励作用的发挥,就没有边界了——依赖于人的个体行为。个体行为背后体现的则是人性。人性是最本质的东西,与法规之间,不知道还隔着多少层关系。希望用法规来解决人性问题,基本属于“想象”。所以,真心赡养父母的子女,无须通过法规来强制,而是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得回报;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对父母房产该争该抢依然照旧,至于争抢的结果,不可能做到只有“无法继承”这一个结果。
真正能让这个理想落地,按照目前的有关法规,只有两种手段:
一种手段在于老人。老人心里的秤要平,必须对个人房产分配做出提前安排。可以通过订立合法有效遗嘱、可以提前过户,指定给孝顺子女。另外一个手段,在于孝顺子女。孝顺子女一定要学会“做好事留名”,对于父母的赡养证据要保留齐全。99%以上的家庭都会面临继承问题!请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持续为您讲述身边的遗嘱、继承故事,为您系统讲解遗嘱、继承专业知识。
关于继承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