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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体指什么)

admin1周前916

大家好,什么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体指什么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什么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和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体指什么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体指什么
  2. 要约是什么意思,通俗
  3.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通俗易懂
  4. 受要约人,要约人,要约,要约邀请都是什么,简短回答谢谢
  5. 要约的含义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体指什么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其实就是提出订立合同的人与接受订立合同的人。按照公平的原则,要约发出后,一般不得撤回、撤销或变更。

要约是什么意思,通俗

要约

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通俗易懂

1、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他们与要约的关系不同,一个是发出要约,一个是接受要约。

3、他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需要承诺后要约才发生效力。

受要约人,要约人,要约,要约邀请都是什么,简短回答谢谢

首先明确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

简单来说就是某人(组织)想要做什么事,比如采购等问题,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明确的欲订立合同的形式,

受要约人自然就是收到这个要约的人!

要约邀请就好比是想不特定的群体发出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比如各种广告就类似于要约邀请。

具体举例:某酒店向社会发出各种住宿,餐饮的广告,这就是要约邀请,你看到了要约邀请之后正好有就餐的打算,就前往酒店做出要约(点菜、询价……),酒店同意你的要求和价格等需求,便同意接待,这就是作出承诺,这个合同就成立了!

要约的含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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