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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认定(诈骗罪是怎么定数额标准的)

admin6天前981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认定,诈骗罪是怎么定数额标准的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什么是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
  2. 诈骗罪是怎么定数额标准的
  3. 以集资为名诈骗数百万是啥罪

什么是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两种犯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种是集资诈骗罪。由于非法集资的手段、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所以区分起来比较困难。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罪是怎么定数额标准的

在我国,关于诈骗罪的法律条文表并没有明确的对诈骗导致“财产损失”做出定义,那么诈骗罪中诈骗数额的认定是否应该扣除被害人获益部分呢?给了我们探讨的空间。

一、司法案例。

在《人民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了这样一个案例,2007年,被告人任梦迪在二手车网站发现有人通过伪造假手续的方式,将没有手续的车辆虚构为手续齐全的车辆予以出售,遂亦欲通过此种方式牟利。同年4、5月份,任梦迪从哈尔滨市刘某处分别以17000元、18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捷达轿车、捷达王轿车各一辆,并通过做假证的人给该两辆车伪造了证件齐全的假手续,随后在二手车网站发布出售信息。同年6月,被害人王某通过该网站得知被告人任梦迪欲出售车辆,遂联系任,并经协商,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向任梦迪购得捷达车一辆。2007年11月,被告人任梦迪又以同样方式将另一辆捷达王轿车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李某。

在这种情况下诈骗数额如何认定?主要有两种观点。

二、观点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二辆捷达车虽无合法手续,但不能否认其存在经济价值,任梦迪诈骗数额应是二被害人所支付的购车款总额减去车辆价值即任梦迪购车款数额,即人民币205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任梦迪花费35500元购买二辆捷达轿车,并以此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诈骗,该车辆属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支出的必要成本,不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本案诈骗数额应认定为56000元。

第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诈骗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犯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还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一)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该说认为,对于财产犯罪,应当从整体上对财物之丧失与取得进行综合性评价,如果通过二者整体衡量后并没有损失产生,则犯罪不能成立;犯罪数额的认定并非仅仅依据被害人所丧失财物的数额,而是其所丧失财物与获得财物之价值综合考虑下的结果。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持此观点。既然诈骗罪以被害人的财产为保护法益,那么基于法益侵害的要求,仍应以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为必要。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遭受损失同时又获得财产利益的,那么获得的财产利益应当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二)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该说认为,犯罪成立与否并不需要就财物的丧失与取得进行整体衡量,只要被害人丧失了个别的财物则应认定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是否向被害人交付相应财物并非属于犯罪认定所要考虑的因素。

对于此,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一致的,一审法院认为,诈骗数额应扣除被告人购车所花费的价款,即诈骗数额应确认为20500元。

三、最高院答复以及司法解释的观点更倾向于对“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虽然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诈骗罪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但在各种司法解释、最高院的答复以及会议纪要中,其观点更倾向于对“对整体财产的犯罪”。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作出《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答复中明确规定,“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1]8号)。该纪要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3)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依据以上司法解释答复于会议纪要我们可以知道:

一是认定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最后实际诈骗所得额计算,即以被害人遭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认定诈骗数额,相当于把诈骗罪理解为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二是行为人为实施诈骗,作为犯罪成本体现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以及行贿、赠与等费用并不能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在我看来,在诈骗罪中具有定罪量刑意义的犯罪数额,最重要的便是要反映出被害人财产法益所受侵犯的程度,也就是诈骗数额说应该是一种被害人财产实际损失的数额。如果被害人在诈骗中也有获取到一定的利益,那么应该从诈骗额中扣除,扣除后的诈骗额才是一个更为合理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集资为名诈骗数百万是啥罪

以集资为名诈骗数百万是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分享结束,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认定和诈骗罪是怎么定数额标准的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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