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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立的遗嘱有效吗用公证吗(自己立的遗嘱有效吗法律)

admin1周前836

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录音机、录像机、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微信、QQ等。已经进入日常生活。有了这个,一些人开始通过录音、录像、电子邮件、微博等方式立遗嘱。甚至有人在网上设置遗嘱保险箱,定制“生活黑匣子”。但与高科技的快速发展相比,继承法自颁布近30年来一直没有修改,除了记载遗嘱外,其他高科技遗嘱也没有规定。然而,这些高科技遗嘱已经进入审判实践,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那么,如果以这种方式立遗嘱,会有什么效果呢?

电子邮件博客遗嘱很难被认为是有效的

今天邮件,博客,微博里差不多一个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是通过这些渠道联系和表达的,有些人已经开始尝试用这种方式立遗嘱。尤其是微博兴起之后,微博做的遗言很多,一度被网络疯狂传播。然而,这些遗嘱真的有效吗?

赵老师和李女士都是科技人员(航天部科技人员)。他们总是在卫星发射中心,但很少返回北京。赵老师一直生病,坚守工作岗位。由于她的女儿和儿子在北京上学,通常的通信是电子邮件和电话。为了防止以后出现问题,赵老师把遗嘱通过邮件发给了儿子。他在遗嘱里说:留给儿子,给女儿存了20万,把书给单位。

赵先生去世后不久,两个孩子就因为房产发生了冲突。赵先生的儿子出示了他父亲的电子邮件遗嘱,要求继承财产。但他女儿说,虽然邮件是从他父亲的邮箱里发出的,但不确定是不是他父亲写的,邮件上也没有父亲的签名,所以遗嘱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有争议的电子邮件遗嘱是通过赵先生的邮箱发送的,但电子邮件的内容表达了对财产的处分,也有赵先生的名字,但电子邮件遗嘱没有赵先生的亲笔签名,是否由赵先生发送也不能完全确定。所以不能确定遗嘱是赵先生亲笔写的遗嘱,邮件遗嘱无效,遗产作为法定继承处理。

法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

海淀法院孟雪峰法官认为,为了适应电子数据发展的需要,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电子证据列为法定证据,使得在审判实践中确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成为可能。“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都是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法院可以受理。”

“但是因为网上电子证据是存储在网络上的,所以有其自身的一些缺陷。”孟法官进一步指出,第一,网上电子证据的作者身份难以确定。虽然有些用户进行了实名认证,但这些认证并不能直接证明用户身上的所有信息都是这个人发送的,有时可能是熟人或黑客发送的。第二,网络信息发出后,可以快速方便地删除或修改更改。第三,这些消息的签名很难区分真假。大部分都没有签名,有的还印名字,法律不承认。

“所以,如果这些网络上只有文字材料,没有谁发送材料的证据,这些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很难被法院接受,网上的电子遗嘱大多是无效的。”

没有证人的录像,遗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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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立遗嘱时的现场情况,彻底还原已经死亡的事实。与自拟遗嘱、书面遗嘱等书面遗嘱相比,录像遗嘱更加直观,能够清晰地反映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客观意愿,在还原真实方面比其他遗嘱更具优势。但遗憾的是,继承法没有确认该遗嘱的效力,目前只能参照记载的遗嘱处理。

王老老师和王老太太,家住通州区,育有三子,其中大儿子和妻子与父母联系较少,女儿嫁到天津,很少回北京照顾。通常老两口和二儿子住在一起,一家人都很幸福。老两口为了表彰二儿子的孝心,决定把房子留给二儿子。他们让二儿子找纸笔给自己写遗嘱,遗嘱上写着:“老两口的房子留给二儿子,其他人不得干涉。”。随后,老两口签了遗嘱。为了纪念这个有意义的时刻,老二的女儿记录了整个过程。

果然,王老老师和王夫人去世后,大儿子和女儿要求在分割,房产,二儿子在制作时拿出了父母的遗嘱和视频。但是,大儿子和女儿认为这份遗嘱是由第二个孩子写的,他是继承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所以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财产应该是分割。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先生及其妻子的遗嘱是由二儿子所写,二儿子是继承人,二儿子与二儿子确实是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写遗嘱人和证人。虽然遗嘱是老两口签的,而且有反对遗嘱过程的视频记录,明确记录了老两口把财产留给二儿子的意图,但是记录的遗嘱因为没有证人而无效。

法官的解释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以录音方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孟雪峰法官认为,虽然录像比文字、录音更有优势,能还原客观事实,但由于继承法没有规定,录像遗嘱效力的认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由于录制是视频录制的一部分,可以根据录制意愿进行处理。除视频外,应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如果没有证人,只有视频,遗嘱仍然无效。

这种情况下,既有书面遗嘱,也有视频。如果两者都有效果,就会加强遗嘱的效力。遗憾的是,继承人作为第二个孩子所写的遗嘱属于利害关系人,违反了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无效。视频遗嘱虽然反映了立遗嘱的事实,但也是无效的,因为没有证人和见证人。

法官提醒道

法官表示,由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落后于高科技发展的形式,通过录像、打印、电子邮件、博客、微博、QQ即时聊天、网上遗嘱保险箱等方式制作的遗嘱。没有明确规定,它们的有效性只能根据现有的意志形式来确定,这在有效性的确定上有点苛刻。比如视频,可以恢复遗嘱人当时的遗嘱情况,但仍然需要证人,这显然违背了立法精神。由于遗嘱形式的严格要求,打印、电子邮件、博客、网上保险箱等新的遗嘱形式在实践中难以识别。所以立遗嘱时,最好选择公证遗嘱和自拟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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