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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过错方离婚最多赔偿多少钱(过错方离婚最多赔偿多少钱起诉)

admin1周前110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过错赔偿情况

1、一方有法律过错行为。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都有一些错误的行为。但只有当一方有这些法定的重大过错行为时,才能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重婚。重婚是指配偶以夫妻名义与其他人同居的情形。重婚是对合法的一夫一妻制最大的挑衅和破坏。在此之前,我国仅通过刑法中的重婚罪对其进行规制。虽然有效制裁了重婚罪,但并不能给因重婚罪遭受心理创伤的配偶以有力的补偿和安慰,社会损害也没有得到填补。同时,私法上有一个空白区域,弱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无法给予救济,法律漏洞明显。将其纳入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民事侵权赔偿救济范畴,是一大进步。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是重婚的本质特征,是否登记二婚只是法定重婚和事实重婚的标准,而不是重婚的必然特征。

配偶一方和另一方住在一起。指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关于“同居”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同居”只应指“同居”,主张立法本意中不包括通奸;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同居”不仅包括“同居”,还包括偶尔的“通奸”。作者同意前一种观点。首先,认为包括“通奸”在内的“同居”根据法律是没有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条规定:“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同居”。也就是说,它表现了同居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生活条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就是说,除了没有“以夫妻名义”之外,与事实上的重婚几乎没有什么区别。通奸在时间上是短暂的,偶尔的,双方并没有同居。其次,从法律和道德的不同社会调节功能来看,没有必要将通奸归入这一类。同居的公开性构成对社会秩序和道德的严重挑衅,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通奸更多的是一种秘密行为,为了防止公权力过度偷窥和侵犯私权,应该将其归入道德调整的范畴。这就是所谓的“凯撒的东西归凯撒,上帝的东西归上帝”。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英国在1970年、澳大利亚在1975年、新西兰在1980年通过的立法,废除了夫妻以通奸为由对第三人的一切诉讼权利,美国也通过先例废除。即使像法国、意大利这样的国家,也仍然承认通奸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受害方有权就对方的“通奸”要求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学术界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只包括以武力造成人身伤害的暴力,也有学者认为包括以武力和胁迫手段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根据国际反家庭暴力的发展,其他学者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所有身体、精神和性暴力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根据我国的现状,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应该扩大。解释(1)显然抛弃了前面两种观点,其立法精神是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在审判实践中,解释(1)中未列举的暴力实施方式可以归类为“其他方式”,解释中未列举的伤害后果可以归类为“同等后果”,从而实现对家庭暴力的严厉制裁。另外,离婚过错赔偿中的“家庭暴力”并没有强调受害人必须是夫妻一方。法律上没有限制,应该理解为包括行为人的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例如,如果配偶一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仍可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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