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经济犯罪案例,以及个人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 中国近年经济方面成就的四项具体事例
- 非法集资、传销、制售假烟假包,河南公安发布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你怎么看
- 传统文化对经济的影响案例
- 制度创新推动经济增长的实例
- 郑州警方公布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典型案例,领鸡蛋、免费游可能是陷阱, 你怎么看
- 个人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 青岛公布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提醒市民防范非法集资, 你怎么看
中国近年经济方面成就的四项具体事例
1.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商品博览会在上海举行,一共有172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参会、3600家企业参展、超过40万名境内外贸易人士参加洽谈,这是世界上首个为进口商品举办的博览会,充分展示了作为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的魅力。
2.中国倡导的、75国家参加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北京正式开业。
3.人民币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纳入特别提款权一揽子货币SDR,与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齐名。
4.脱贫攻坚工程取得了成功,农村的绝对贫困消除了;十三五计划圆满收官,预定目标全部达成。
非法集资、传销、制售假烟假包,河南公安发布打击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你怎么看
干什么都行?就不能够干违法的事情。不能偷机取巧,偷鸡摸狗,浑水摸鱼,这都不成。人生啊,要立足长远来做事赚钱呢不是目的,壮大自己的心胸,成长自己的美丽的心灵,这个过程才是最重要的。提升自己的正能量,学会做人,修炼好自己的心灵。一个人不能够拥有一颗美丽的心灵,不能够积极主动的去服务社会大众,你就不配活呀。
这些年的许多人被这个钱的事闹的呀,鸡飞狗跳的鸡犬不宁的。为什么这么浮躁呢?就因为天天去想钱,为了赚钱呢,好多人是不择手段为你的心中了就被别人利用了。
为什么去做传销?为什么把好好的直销变成了传销?为什么去做传销?为什么把好好的直销变成了传销?为什么一个平凡的小人物一天中医都没有学过的人突然就变成了老中医?你说这不是坑人吗?你说这不是坑人吗。
在这个大数据的时代,我们做所有的事情都要对得起天地良心,你做过的所有的事情都有记录的,冥冥之中老天那就把你这个所有的行为都做了一个案底,你做的事情是不是正确的?是不是对的呀?如果做错了事情,这就不好办了,有了这个黑色的,暗体在这个大数据的时代,我们做所有的事情都要对得起天地良心,你做过的所有的事情都有记录的,冥冥之中老天那就把你这个所有的行为都做了一个案底,你做的事情是不是正确的?是不是对的呀?如果做错了事情,这就不好办了,有了这个黑色的案底,它会影响你未来的发展,它会影响你未来的发展。
现在国家发了这么大的力度来治理整顿传销,还有有一些违法的事情,我们的未来的社会呢,就这样了啊,你只要你违法做了不靠谱的事情,就会被揪出来。
传统文化对经济的影响案例
1、“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考虑一切的根本,企业的管理者要在企业中建立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文化氛围,其含义包含三点:第一,“企业即人”。企业是由人组成的集合体,因此应以人为中心,把人的因素放在中心地位,时刻把调动人的积极性放在主导地位。第二,“企业为人”。办企业是为了满足人、满足社会的需要,并提高员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企业为人”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舍弃后者而取前者。第三,“企业靠人”。企业文化建设的主体是全体员工,必须依靠全体员工的智慧和力量,实行全员参与,以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促进最终目标的实现。
2、“刚健进取”的民族精神。早在古老的《周易》中,就对刚健有为、积极进取、自强不息的精神作出了经典性的表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成为中华文化精神的重要内涵,成为中国民族精神的象征,鼓励企业的全体员工愈在挫折厄运面前,愈要有抗争的勇气和力量,愈要有坚韧的探索和持久的忍耐。
3、“和谐合作”的思想方法。注重和谐与合作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基本精神,孟子在国家事务管理方面提出上下和谐的思想,阐述了“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著名命题。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建立一种“和合”的文化氛围,对它的各项发展都有重大的意义。邓荣霖等(2006)在研究中国情境下不同的文化类型、组织结构对企业的经营绩效产生的不同影响时,设想中国企业的员工会更加适应那些强调和谐人际关系和集体目标的组织文化,从而将具有这两方面特征的组织文化作为研究的重点。
4、“崇德重义”的企业伦理。我国的传统文化中高度推崇道德和道义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周易》中“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就是这个意思。体现在企业伦理上就是“价实”、“货真”、“量足”、“守义”,这既是企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是企业的行为准则。
制度创新推动经济增长的实例
最有说服力的实例,就是我国经济特区的设立,所带来的经济发展。
郑州警方公布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典型案例,领鸡蛋、免费游可能是陷阱, 你怎么看
不管是诸如GBC平台以高收益为名,诱骗广大群众投资,还是“老妈乐”以领鸡蛋、免费游诱骗老年人投资,都有明显的非法集资性质,或传销的性质,都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这种犯罪,具有很强的蛊惑力,大都进行过很精心的包装,比如,犯罪分子充分利用广大群众急于获利的心理,打着响应国家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旗号,巧妙编造出一套让人眼花缭乱、难以产生抵制的投资理财、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社会公益等虚假投资项目,骗取广大群众的大量投资。
有句话说得好,“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大家要想避免上当受骗,广大群众需要保持警惕心理,尤其对一夜暴富、高息、高回扣等的诱惑,千万要摒弃侥幸心理,捂紧自己的“钱袋子”,一旦发现有经济犯罪线索的,及时报警,以免更多的上当受骗。
个人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业?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答案:(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
(3)、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5)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6)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青岛公布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提醒市民防范非法集资, 你怎么看
勿藏贪念,劳动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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