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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子抚养费标准协议书(婚外情生子抚养费标准协议书模板)

admin4个月前163

法律案件的事实

一男一女通过网聊认识后“一夜情”。很快,女的说怀孕了。一个男的要求女的生孩子,给女的开了保证书,说如果女的生了孩子,男的自愿给女的每月1000元抚养费。如果二女儿真的生了儿子,她作为原告起诉私生子,要求A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一男一女提出以下要求:1。男女双方不同意为非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2.某男同意每月为B女的私生子支付1000元;3.双方当事人均要求法院按照上述要求制作调解书。法院是否应该制作调解书?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作出调解协议,因为调解协议是自愿的、合法的,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应当作出调解协议,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是,法院不应作调解书,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论和分析

法院不应根据双方的协议进行调解。原因如下:

首先,制作调解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该合法。当事人不愿调解或继续调解的,不应强制调解;调解不成的,不应该长期决定,应该及时决定,以此类推。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调解应该是自愿和合法的。调解的合法性是在调解过程中遵守法律,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上不违法。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但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完全符合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违反法院调解相关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民事调解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本案中,事实上,乙女起诉甲男支付抚养费,实际上损害了乙女丈夫的合法权益。因为乙女起诉要求甲男支付抚养费并要求法院为其丈夫保密,说明她有以下两个要求:一、乙女要求法律承认孩子是甲男父子所生,因为她要求法律支持抚养费1000元;其次,B-girl要求法院起诉其保密的行为,说明B-girl以后会欺骗自己的丈夫和身边的人,认为孩子是B-girl和丈夫的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其实二女儿还是要求丈夫在以后的生活中把一夜情生的儿子当成自己的儿子,要求丈夫抚养成自己的孩子。这显然是法律认可的事实和生活中的事实相矛盾,侵犯了第二个女丈夫的合法权益,也是玩弄法律的掌声,把法律当儿戏的行为。这种行为和杜鹃鸟在其他鸟的巢中产卵,利用寄主为其饲养小杜鹃鸟的行为是一样的。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必要给孩子找两个爸爸吗?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假设第二个女孩的丈夫是孩子的父亲(如果第二个女孩不起诉),现在第二个女孩起诉

其次,法院写的调解书违反了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调解原则。如果法院能出具调解书,要求男方支付1000元抚养费,则意味着男方与孩子的身份关系得到法律认可:即男方是女孩所生孩子的父亲。如果是这样的话,如果私生子不是一男一女生的,而是一女一夫生的,那岂不是侮辱了丈夫?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 .当事人自愿原则;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3.合法性原则。认定事实、明辨是非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基本明确的基础上进行。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不承担责任的当事人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查明二女儿所生的孩子是一男二女还是二女与丈夫所生,因此制作调解书违反了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原则。

再次,制作调解书违反了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可以看出,提起诉讼要求抚养费的是女B的儿子,而不是男A,所以女B有义务证明自己的孩子是男A的孩子,如果女B无法证明或者不想证明,就要承担未能证明的责任。那么,第二个女人的诉讼应该驳回。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都不同意为私生子做亲子鉴定”。事实上,当孩子的父亲不清楚时,只有孩子的母亲可以同意亲子鉴定,而不需要男人同意或不同意。只要B女同意做亲子鉴定,即使问题很容易解决,目前B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所以只能驳回起诉。

第四,制作调解书违反自认的效力规则。如果法院调解书明确写明“男方同意每月为乙女的非婚生子女支付1000元,那么乙女所生子女被法律认定为甲男的子女,即甲男是乙女所生子女的父亲,属于意外。但这显然是身份关系的自证,身份关系的自证,如婚姻关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赡养、继承等案件,不能适用自证规则,自证不生效。原因是这类案件涉及到社会的基本伦理价值和基本人权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因此,法院不能将这一条纳入调解书。因为交抚养费的前提是女B生的孩子是男A的“种”,如果不是男A的“种”,怎么会有抚养费呢?俗话说:没有头发的皮肤会附着什么?

综上所述,法院不应该为他制作调解书,而应该说服他撤诉,否则法院将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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