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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标准(买卖人体内脏是什么罪)

admin3周前872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标准的一些知识点,和买卖人体内脏是什么罪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贩卖自己的器官属于什么罪
  2. 中国刑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怎么量刑
  3.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能判几年
  4. 贩卖人体器官定什么罪
  5. 非法贩卖人体器官罪案例
  6. 故意杀人未遂怎么判刑
  7. 买卖人体内脏是什么罪
  8. 刑法理论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有几种处理意见

贩卖自己的器官属于什么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鉴于涉及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会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

1、人体器官,是指由不同类型的人体组织构成的,能够发挥特定生理机能的集合体;

2、被组织的他人没有特别限定;

3、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是指经营人体器官的出卖或者以招募、雇佣(供养器官提供者)、介绍、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拓展资料:“人体器官”应做广义理解。不同国家对“人体器官”的认定不完全相同,医学中的“器官”概念与法学也存在一定差异。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刑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怎么量刑

中国刑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量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能判几年

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一般的判罚标准:

1、触犯本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贩卖人体器官定什么罪

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会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怎么区别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根据案件情形,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非法贩卖人体器官罪案例

法律主观:

一、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

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关于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罪状这样描述:“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其属于简单罪状。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正确理解“组织”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认定。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对于“出卖”应做广义理解。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2、“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应理解为“组织贩卖”。条文中规定行为人组织的行为是“出卖”人体器官,但是本文认为该罪名应当表述为“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不宜使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或者“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从字面上理解,”买卖“包含收买和出卖,是一种交易性、双向性的商业化行为,其与”贩卖“一词内涵一致。而”出卖“则仅仅是单方的卖出行为,两者差异较大。

从器官犯罪的情况看,一是“黑中介”组织他人出卖自身的器官;二是行为人主要从事收购“黑中介”所获得的器官,然后再出卖给他人;三是行为人以收购人体器官为主要活动,其收购的对象包含以窃取、伤害、杀害等手段而得来的器官,意图从事出卖活动的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典型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后两种则主要表现为“贩卖”,而且后两种行为往往与前者有着密切的黑色交易联系。现实中,人体器官的黑市场往往是以一条黑色商业链的形式出现,有别于通常的组织犯罪。

因此,对所有这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罪的范畴。

3、“人体器官”应做广义理解。不同国家对“人体器官”的认定不完全相同,医学中的“器官”概念与法学也存在一定差异。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则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与“组织行为”的积极性相冲突。笔者也赞成赵秉志教授的观点。本罪中的“组织”和“出卖”行为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对于犯罪结果更是积极追求,并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对于故意应该缩小为直接故意比较合适。

3、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纳入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更多的是保护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但笔者认为本罪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国家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程序。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其属于简单罪状。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未遂怎么判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持刀故意杀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买卖人体内脏是什么罪

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这个无论是否征得被害人承诺或者同意,通过出卖人体器官来获得非法收益,都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都纳入本罪的范畴。

刑法理论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有几种处理意见

刑法理论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有几种处理意见如下:

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刑法犯罪故意的一种。

事前故意,又称韦伯的概括性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先对犯罪事实整体有认识而实施行为的一种故意心态。在事前故意中,判断故意的有无应以行为人行为当时的意图为判断标准,后行为的故意应当被认为是事前故意的延续,对该引起结果的全过程应进行概括把握,而认为具有故意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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