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保险公司代理合同的定义是什么和什么的一些知识点,和保险公司开除代理人合法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这句话怎么理解
- 保险合同猫腻真的很多吗?犄角旮旯的条条款款你都仔细看过吗?
- 保险行业,选择代理人模式还是代理经纪公司比较好?如何更专业?
- 保险行业可以使用电子合同吗?
- 保险公司开除代理人合法吗
- 保险行业的主体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有什么不同?
-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发展如何?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这句话怎么理解
以下节选《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上两点看似矛盾,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分?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官裁量权和控制权相当大,同样的case判决会有所不同很正常。从上面的条款来看:1、如果该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与否,会直接导致保险公司有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解除该合同。(什么叫重大过失,并未有严格的定义,具体由法官裁定,她说算就算,她说不算就不算+_+!!!)
2、如果客户在购买时告知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保险公司知道该问题并且在30日内没有做出加费或拒保的决定,而是正常收取保费,那么保险公司之后的抗辩权自动消失,没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这点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实际法律案例中,法院的处理又回到之前的一句话,具体由法官裁定,她说算就算,她说不算就不算+_+!!比如保险公司会采取的一种可能性措施,我不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因为该疾病客户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赔付由保前未告知疾病所产生或导致的后续治疗费用。另外一种情况,保险公司会直接起诉客户,要求直接解除保险合同,主动要求退还保费,只要能解除,退保费不是问题。比如,路人甲有肝病史,投保时未告知。合同生效2年后,出现非肝病的重疾(比如心梗什么的),理赔时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按道理不会被拒赔,即使被拒赔,上法庭赢得概率也相当的高。被保险人如何利用保险法中2年后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保护自己?可以利用该条款适当的保护自己,但不能滥用此条款去骗保,如果法院法官支持保险公司的证据和理据,认同客户在主观程度上,恶意,蓄意欺骗已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很有可能支持解除保险合同。(BTW,在中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也是灰常重要滴(*@ο@*))-------------------------------------不分割不舒服斯基---------------------------------------实际情况是:本人两年前体检出现过甲状腺结节,后来自己注意调理,近两年体检均未见异常,可是在查看保险投保告知里面出现“是否曾经有过结节”,若有则不能投保。感觉很无辜。请各位大神释疑解惑,谢谢!上述你的情况建议:近两年体检均未见异常,是不用有顾虑的,可以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收到你的告知后会安排客户做体检,体检检查后依然是无异常,无结节,基本上可以通过。
保险合同猫腻真的很多吗?犄角旮旯的条条款款你都仔细看过吗?
保险是规范化的合同,是受到监管部门严格审核的!所以并不是说保险合同有什么猫腻,而是我们普通人不舍得花时间和精力去看,而多数都是一厢情愿认为什么就是什么。这就造成了很多的误解。你不看清楚,不看明白,非说里面有猫腻,那谁有办法。
任何形式的正规合同都有其规范、格式、以及文字上的要求。不然怎么能具有法律效力,怎么能保护合同中各方的利益?
任何保险都是以人的健康状况为标的,列举的保障责任不仅有详细的说明,同时对于专业名词都有相关的解释,我相信只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看懂保险合同并不是一件多难的事情。更何况保险合同制定出来并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是参保人员都同时使用的标准化内容,所以合同本身并不存在什么问题。
那么为什么大家普遍觉得保险合同有猫腻?我认为无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1)客户方面
保险是看不到摸不到的一种契约商品,通过合同的形式约定相关的保障利益,涉及到的合同条款和专业名词众多,一些客户因受到文化程度有限很难理解也在情理之中,另外就是一些客户压根就不把保险当回事,凭感觉认为去了解买的保险是怎么回事!还有一种客户,即使你跟他说具体的合同条款,也多半没有兴趣听,听了也记不住,只要用不着,根本没有兴趣了解。
(2)代理人方面
对于如此专业的合同内容,客户看不懂有情可原,毕竟没有受过专业化的培训,那么这里面代理人就起到了非常重要解读保险合同的作用。但大家都知道保险代理人准入门槛低,所以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代理人自己都看不懂怎么跟客户能讲明白呢?另外一种就是纯粹以营销为目的,忽略客户维护的急功近利型的代理人。
(3)保险公司方面
保险为客户能够提供保障不假,但保险本质还是一种商品。是商品涉及到营销就要进行一定的包装,不利用包装、噱头、诱惑怎么能打动你的购买欲望?保险既然是商品也肯定不能免俗,比如有病生病,没病返本;除去社保报销的剩下的医疗险全部兜底;第一个月免费,第二个月开始只需要十几块;这是专门针对三高人群,糖尿病患者推出的保险等等,这类的标语或者宣传语,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能看到,正好我们有保险需求就会联系购买,但你却忘记了这只是吸引你的手段,就这样你就相信了,那我觉得你肯定不是现代人。想要达到标语上你认为表达出来的结果是需要很多限制或者条件的,或者说有些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就比如说有病生病,没病返本这句来讲,“有病”对重疾险来讲,得是符合理赔条件要求才能赔,达不到是赔付不了的;“没病返本”,如果没有附加两全,返本指的是退保的现金价值跟你总体所交保费差距是很大的;而你加了两全,保费又要贵上好几倍,并且还要等到70-80岁的时候才可以返还保费。
所以何为“猫腻”,是我们客户没有弄清楚或者错误的理解自己应该了解的问题,而其实合同白纸黑字的条款就在那里,买保险的没弄明白,卖保险的没说清楚。所以说想靠别人弄明白,就找个专业点的;认为别人也不靠谱的就自己弄明白。
买保险是自己花钱为了让自己受益,自己的利益都不上心,你去怪别人,怪公司也没用,该赔的还是会赔,不该赔的怎么也赔不了。
保险行业,选择代理人模式还是代理经纪公司比较好?如何更专业?
代理人、经纪人都有做的好的,
也都有做的不好的,
没有好与不好,
只有合不合适。
[机智][机智][机智]
合适的公司,
合适的制度、
合适的团队。
[微笑][微笑][微笑]
我做过两年代理人,
目前是经纪人,
感觉经纪人更适合一些。
[大笑][大笑][大笑]
做保险如何更专业,
一:跟对人,跟对团队,
有的团队培训做的很好,很专业,
也有的团队培训就让人误入歧途。
二:多学、多想、多练。
保险行业可以使用电子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就是专门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如果您在使用电子合同的时候不妨试用一下“微签”这个签署平台。微签可以将合同模板生成、合同审批、电子签章、合同收款、合同归档串起来,实现合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保险公司开除代理人合法吗
当然不行了。
保险代理人一般签的是代理度合同,上面应该会有知业绩达成等要求。如果员工没有违背公司规定而被公知司辞退,员工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保险行业的主体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有什么不同?
保险中介版图:从保险代理到保险经纪
以保险代理人为代表的保险中介作为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一直以来被视为解决保险行业销售渠道之困的良性机制:上世纪90年代寿险在国内起步时,主要依托代理人渠道打开了市场;我国保险经纪虽起步较晚,但也在保险销售中迅速兴起。
保险中介这一业务模式在十余年的发展后逐渐获得了政策支持:2010年9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通过专业保险中介渠道逐步分流销售职能,以专业化的“产销分离”实现行业集约化发展。
在实践成果和政策托底的加持下,保险中介渠道不断丰富。目前,“专业代理+保险经纪+公估业务”已成为国内认可度较高的保险中介体系,且呈现出代理为主、经纪为辅、公估次之的模式。其中,保险公估则主要作为保险公司与投保者外的第三方,独立地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主要承担保险理赔事务;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则主要承担保险销售事务。
此次《2018年中国保险行业人力资源报告》对于保险从业人员数量的预测,既为当前保险代理人增长指出了问题,又为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1
保险代理:现状与问题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保险业绩,不少保险公司积极设立保险代理公司(也称专业代理人),通过专属代理人代为销售保险产品,或组织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个人代理人推广保险产品。
(图源:拍信)
保险代理模式某种程度会存在虚假营销情况:由于专属代理人专属于某家保险代理公司,个人代理人又不得同时为两家及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也就是说专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都仅能代理对应产品,因此在销售过程中难免出现自卖自夸的情况。
另外,由于代理人佣金与保费规模直接挂钩,层层抽佣的薪资体系又进一步限制了代理人收入,因此保费规模低的险种难以吸引代理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较难构建以保险代理为主的销售通路,不得不寻求兼业代理帮助。保险兼业代理人也由此而生,即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其中,财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车险和航空意外险为主,所对应的兼业代理机构也集中在4S店、航空公司和票务代理机构中;人身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分红型寿险产品为主,所对应的兼业代理机构集中在银行与邮政储蓄机构中。
当前,这一模式还普遍存在代理人体系粗暴增长的情况:由于筛选松懈、培训滞后等客观情况,保险代理不仅体现出整体专业程度不高的劣势,其粗放型增长模式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对于保险行业的整体认知。甚至有网友将保险代理总结为“先‘自杀’、再‘杀熟’”的招聘骗局↓↓↓
(豆瓣话题#不可思议的骗局#)
保险代理的爆发式增长趋势在2015年后尤为明显,这一方面受到《保险法》修订取消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和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银保渠道监管趋严,保险公司出于对业绩的追求转而迅速拓宽保险代理渠道。《2018年中国保险行业人力资源报告》也针对增长原因做出了分析,并预测了“放缓增长甚至出现拐点”的预测。
当然,当前乃至短期内保险代理体系对于我国保险市场而言都仍是必需,但互联网保险的兴起也以其对于传统代理渠道的颠覆加速了保险代理人优胜劣汰的过程。对于保险代理人员而言,跳脱保险产品束缚,向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保险经纪人转型,就是在大环境中顺势而为的关键。
2
保险经纪:优势与展望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同于代表保险公司利益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站在了投保人的立场上,往往以“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为宗旨,主要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专业的精准保障,可以理解为投保人的风险管理顾问。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人早已在保险市场上发挥起巨大作用:英国保险市场经纪人渠道贡献保费常年超过整体保费的60%;在美国,保险经纪人也是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保险经纪规模也将逐渐超过保险代理:台湾财险市场的经纪人渠道占有率逐年上升,且增速不断加快;2016年起,美国保险经纪人数量已超过保险代理人数量,此间差距仍在不断扩大。
这一模式之所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一来由于保险经纪人能够降低保险交易成本与投保风险,二来能够促进保险公司优化保险产品、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服务。我国也于近年来逐步加快了保险经纪的推广进程。
机构层面而言,尽管当前保险经纪公司多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其独立性较难完全满足。但随着今年6月银保监会《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的发布,保险经纪市场将迎来全面开放,彼时真正将投保者权益放在首位的保险经纪才有可能脱颖而出。
个人层面而言,当前保险经纪人员仍存在较大的市场空缺,其专业需求以及承担风险都是保险人员从业的客观门槛。但随着保险市场逐渐与国际接轨,随着监管政策对中介市场的不断规范,转型经纪人也是大环境向代理人抛出的必选。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保险代理人的职业发展如何?
保险代理人的三条发展路径:
1、超级大绩优,这个需要自身具备非常好的人脉资源,几百万几千万的保单触手可及,做家族财富的传承,企业风险的隔离;
2、小而精的团队主管,团队不需要太多人,10~20个左右,要求团队伙伴专业度非常强,深入了解行业,了解各家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导向,产品形态,为工薪阶层,真正解决保险保障,抵御风险的管控;
3、超级大的团队长,几千人几万人的团队,这需要你具备保险团队管理的7大能力。
以上三条发展路线,需要在工作过程中,逐渐发现自身的优势及特点,如:
第一条路线,很难复制,需要先天的"基因";
第二条路线,需要非常强的学习力;
第二条路线,需要有大团队的运作能力。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