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反映了以下角色:
促进男女之间坦诚沟通,澄清婚姻目标,消除误解,确定婚姻和爱情财产的财产管理方法,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为双方提供保护。
案例再现
前段时间,住在塘沽的周女士和张先生到公证处咨询。他们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周女士自生下孩子后就一直怀疑丈夫有外遇。考虑到她与张先生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而孩子还很小,周女士不想离婚,她还担心一旦家庭破裂,她和孩子的未来生活将没有保障。想着,张女士却在下周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周女士提议与丈夫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规定如果张先生今后主动提出离婚,家中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如果没有离婚,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将归共同所有。
经充分了解周女士的意思后,公证员发现周女士对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存在一些误解,这种误解在社会上仍然普遍存在。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所有权、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达成的协议。即使将来婚姻和感情发生变化,双方都可以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在法庭上更大程度地伤害对方,节省个人和社会资源。
因此,夫妻之间签订财产协议应该建立在相互信任和相互迁就的基础上,而不是作为约束对方离婚的手段。周女士对其丈夫的要求显然是不公平的,公证处不能接受这样的公证申请。在公证员耐心的解释下,周女士理解了婚姻财产协议公证的意义,不再要求张先生签署该协议。但是,张先生在听取了公证员对《婚姻法》和《婚姻财产协议》公证的说明后,作出了意想不到的决定,决定当场申请公证,并一致同意现有的婚姻财产大部分归其妻子周女士所有,以消除其顾虑。一对年轻夫妇在经过公证后,重现了一幅和谐友爱的画面。
公证评论
公证处公证员程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对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归对方所有。
夫妻之间签订婚姻财产协议不是为了显示感情和财产的独立性,也不是为了否认相互信任和尊重,而是为了促进男女之间的坦诚交流,澄清婚姻目标,消除误解,确定婚姻财产的财产管理方法,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为双方提供保护。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合法合理,并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不应被协议剥夺,包括离婚、再婚和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行为。
夫妻财产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法庭上更大程度地伤害对方,同时也可以节省个人和社会资源。以上文章已经通过案例回答了这些问题。如果您有其他婚姻问题或疑问,请到找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咨询。